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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协委员呼吁让村镇银行根植农村稳健发展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2-05-04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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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降低发起人的相关限制政策标准,开展形式多样的营销活动,加快发展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建立农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发展抵押融资担保体系。
  本报讯 日前,针对村镇银行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非农化倾向日渐增强、金融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金桩建议,多措并举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
  截至2011年6月底,内蒙古已开业26家村镇银行,成为全国村镇银行试点较多、股份制形式较多的省份。金桩委员了解到,村镇银行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自身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村镇银行注重在县市发展业务,支农效果不明显。有些民营企业对金融市场和风险缺少了解的情况下,不惜代价投资参股村镇银行,加之银监会实行“低门槛、宽准入、严监管”,为村镇银行发展留下隐患。村镇银行普遍存在缺乏差别化金融产品,网点少、开办成本高、信誉积累薄弱使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村镇银行均为独立法人机构,且发起行不同,使用不同的业务核算系统,无法满足客户通存通兑、银行卡、结算金融服务等需求。
  金桩建议,降低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相关限制政策标准,允许符合资质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证券机构、企业及组织作为主发起人参与村镇银行建设,对农牧区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的地区,允许各级政府、企业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营销活动,在乡镇增设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半径;加快发展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加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牧区社会保障体系,避免农牧民因看病、子女教育等拖欠贷款;地方政府可拿出一定资金成立农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补偿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发放支农贷款时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贷款损失,由财政提供资金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补偿,并对农贷利息予以一定财政补贴;积极发展面向涉农中小企业和农牧户的抵押融资担保体系,适度分散村镇银行信贷风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牧区草场使用权抵押、农牧区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曲维东 孟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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