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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4189号


案由:关于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度的提案

 

提案人:潘复生等8名委员

 

提案指出,2006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两个文件,确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和交流制度,意义重大。文件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特殊情况,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但从各地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任期年限达到规定后换岗制度的执行比较规范,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频繁调动现象却非常严重。主要领导干部的频繁更换,不仅不利于地区经济社会的科学与持续发展,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短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包括不利于政策贯彻执行、不利于地方科学发展、不利于干部成长等。领导干部频繁更换弊多利少。更加严格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已经成为加强党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重要工作。

 

提案建议,一、制定更有操作性的领导干部任期制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好法律法规与党内规章之间的矛盾冲突;明确领导干部的岗位任期、职务任期、职级任期。二、完善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实行党委推荐委任与选举任职、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干部选拔制度,明确除一些特殊部门的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外,其他领导职务原则上应由选举或竞争产生;扩大人代会选举的差额比例,进一步加大干部选任工作力度,强化人代会对所选干部的监督和问责工作。三、规范领导干部离职程序。明确在没有特殊情况下,领导干部必须任满届期。实现任期目标后,方能调动或升迁。特殊情况需要调任他职,必须向更高一级部门汇报,或必须向选举人会议进行通报,并得到选举人会议同意。

 

中组部答复:针对委员提出的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度的建议,中组部总结研究近年来各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认真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一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整,应当任满一个任期。统筹考虑领导班子换届、干部交流等工作,探索数量比例控制的办法,切实保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制度严肃性。二是严格履行党政领导干部调整任免程序。选任制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向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辞职程序,经任免机关批准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三是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及相关制度规定。研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任期考核和管理。四是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强化任职培训,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切实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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