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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3137号


案由: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提案

 

提案人:胡彪等23名委员

 

提案指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起,我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历经十余年发展,目前该项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保障着全国7500余万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仅湖南,2010年全省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就达到397万人,年支出城乡低保资金43.43亿元。城乡低保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城乡低保制度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在制度设计、工作规范、资金投入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提案建议,一、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进程,使城乡低保制度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应加快立法进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安排,更好地推动城乡低保工作的发展。在立法中要明确执法主体,明确资金投入机制,同时要建立执法队伍,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二、科学制定与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与调整指导性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按统一要求,科学、准确测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并且与物价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重要民生指标建立联动机制,适时进行调整。三、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开通部门之间信息比对共享"绿色通道"。建议由中央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与统计、公安、工商、社保、房产、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法律授权许可,开通城乡居民家庭信息部门之间比对、共享"绿色通道",建立信息化网络平台,通过电子比对手段,核对城乡低保或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家庭基本状况,科学准确认定城乡低保对象。四、加强社会监督力度,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在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同时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救助水平。中央财政应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资金在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例,继续加大对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城乡低保资金的转移支付力度。

 

民政部答复:提案提出的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政策建议,具有典型性,对推动低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很有借鉴意义。一是在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方面,委员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与调整指导性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按统一要求,科学、准确测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并且与物价水平等民生指标建立联动机制,适时进行调整,让困难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我部十分重视委员建议,并加快了相关工作进程。于2011年3月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于2011年5月,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要求各地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统筹考虑苦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科学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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