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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462号


案由:关于整治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提案

 

提案人:吴刚委员

 

提案指出,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前些年,我国居民的闲置资金主要流向银行存款,而近年来随着投资理财理念的普及,居民更多地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用钱生钱",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蓬勃发展,资金运作规模庞大,品种日益丰富。但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尚不规范,存在诸多乱象。

 

提案建议,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让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有法可依。针对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应及快出台相关纠纷的基本依据及可操作性标准,为纠纷解决提供规范。二、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各类主体的运作行为。国家监管部门应当对理财资金投资领域做出规定,严格各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质量,以降低产品资金面临的风险。三、强化银行自律,重点防范操作风险,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的内部管控机制。银行在进行产品营销的过程中,应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此外,银行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收益波动和异常风险事件,真正建立起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投诉受理机制。四、强化服务意识,引导投资者理性选择理财产品。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引导投资者理性选择理财产品。

 

银监会答复:针对委员提出的提案,在充分考察理财产品销售问题情况的基础上,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思路。在规范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内容和制作方式,建立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制度,明确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风险评估频率和方式以及客户分类标准,对理财产品的销售,销售人员从业资格、销售行为、考核机制、职业操守,销售内控制度,规范销售环节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填补了这一领域的法规空白。《办法》已于2011年8月2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部还从多方面入手规范理财业务发展。一是有针对性地启动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并研究有关理财业务投资行为规范的有关法规;二是加强监测、调研组织召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及时通报监管关注点,提示风险,规范商业银行竞争经营行为;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功能监管信息通报电视电话会议机制,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报告形式审查要点参考清单》、《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监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通报和培训,强化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审核,从源头防范风险。四是进一步完善理财业务数据统计,提高检测分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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