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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720号


案由:关于加快矿山应急避难设施建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的提案

 

提案人:陈春林委员

 

提案指出,紧急避难所是国外很多矿山建设中井下应急机制安全规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发达国家的大型矿山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我国早已要求矿山设立永久应急避难硐室,但是实际推行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果国内的矿山建设和开采中也辟建紧急避难所,就会减少很多矿难,就会有很多不应该失去生命的人。事实上,辟建紧急避难所在经费投入上和事故后上亿元的救援花费无法相比。早在1996年,专家曾经建议:给所有煤矿修建一个内置无缝钢管的逃生管道,平时用于通风,紧急情况下用于矿工逃生。如果所有矿山都有了紧急逃生管道,在灾难面前我们就不会总是无能为力。

 

提案建议,第一,首先要有立法,然后要严格论证其安全性。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矿山安全生产提出更高更硬性的规定。第二,国家要强制推行应急避难硐室,建立应急避难硐室要接受社会有效监督,建议矿山分阶段实施建设应急避难硐室。第三,职能部门和企业平时要加强有效的心理素质和各种生存自救技能的教育培训和演练,若遇险要淡定,冷静的自救和坚定生命的信念,为日后救援做好逃生的心理准备。第四,科学救援。矿难营救从策划到实施,要科学分析和严密组织,要用先进救援科技对突发事件进行救援,救援才能迅速有效;严密策划和实施方案是创造生命奇迹的保障,所有应急救援都应统一指挥并紧密协调,在救援过程中尤其要体现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救援"。第五,我国要制定高额的民事赔偿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答复:针对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为切实提高矿山井下安全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健康权益,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2011年以来制定印发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以紧急避险系统为核心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技术标准。目前,全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地正在加紧组织建设一批包括避难硐室在内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安全监管总局还起草发布了6个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明确提出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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