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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332号


案由:关于积极建立民间矛盾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团体解纷功能的提案

 

提案人:全国工商联

 

提案指出,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易发增长趋势,特别是涉法纠纷急剧增多,诉讼案件、信访案件层出不穷,导致群体性热点、敏感事件时有发生。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特别是建立民间矛盾化解机制,促进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既是新形势下及时疏导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在我国积极建立民间矛盾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团体解纷功能,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践条件,但是,由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处于起步阶段,其建立、发展和完善仍需要国家予以必要的鼓励、引导和帮助。

 

提案建议,一、支持人民团体建立具有民间性和公益性的矛盾化解机制。人民团体的纠纷化解工作具有社会公益性,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这部分成本的支付必将节省更多的社会成本,应当作为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一种合理投入。建议政府对人民团体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二、加强对人民团体解纷工作的业务指导。为切实发挥人民团体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与人民团体的合作机制,积极协助人民团体建立调解组织,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人民团体开展解纷工作,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调处纠纷能力。

 

司法部答复:我部认为,提案中提出的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商会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社会责任,构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符合社会现实需求。我部将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积极支持推动人民团体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二是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指导。三是切实提高人们调解经费保障水平,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团或者其他组织,也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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