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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委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11-17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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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自觉把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程序,重大决策部署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在近日济南召开的全市政协工作会议上,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焉荣竹对各级党委提出明确要求。会议还出台了《中共济南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进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等作出规定。“这份《意见》,既有政治协商原则、内容、形式、程序等层面的体制设计,又有支持政协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文件的重要成果。”济南市政协主席徐长玉说。
  《意见》明确提出,九项“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先进行政治协商。这九项“重大问题”即: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政府工作报告、两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党委、政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等。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政协常委(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同级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书面协商、恳谈协商这九种形式进行协商,听取意见建议。为确保政治协商的郑重有序,《意见》在“确定协商议题、做好协商准备、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成果报送、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协商成果的跟踪问效”等六个环节明确了政治协商的程序步骤、负责落实的组织形式以及时限要求,做到每个环节都有组织、有落实。
  《意见》把近年来济南市委、人大、政府立法前协商、规范办理政协建议案的成功实践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市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济南市人大、政府多年来坚持协商在立法前,不协商不立法,先后有12部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前在政协协商。为此,《意见》将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确定为政治协商的九项重大问题之一,并重申“需要在政协进行协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在起草过程中要采取各种形式征求政协意见。”
  “这次全市政协工作会议开得好,有几条硬措施给我们加强基层政协工作送来了‘尚方宝剑’啊!”一位县政协主席掩饰不住兴奋地说。据悉,除了在政治协商原则、内容、形式、程序等层面进行体制设计,济南市还将支持政协自身建设的要求纳入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当前正值市县乡换届前夕,《意见》对于相关部门在政协换届中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关于委员的产生,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委员推选制度,在协商产生委员、特别是留任委员时要充分听取和尊重政协党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政协组织力量,文件提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政协工作机构,由一位党委领导同志兼任负责人,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关于政协专委会设置,文件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政协内设机构特别是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并保证一定比例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对这些要求,济南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建国在主持全市政协工作会议时明确要求组织、统战、宣传、编制和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工作。目前,各部门的落实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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