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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和谐劳动关系

日期: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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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

  两会期间,委员们纷纷对此建言献策。

  ●谢遐龄、陆健健委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完善立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和改革,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需要在立法环节予以完善。

  两位委员建议:加快我国的社会立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必要的保障。眼下,社会保障面还有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法律全面、切实的保护,这也与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起步较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很少有关。因此在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十分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要完善《劳动合同法》等立法,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修改,扩大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的适用面,相应修改《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快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建设。

  ●肖振邦委员:努力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建制率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集体合同为关键环节的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是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和制度保证。

  肖委员提出,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要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尽早出台,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和制度;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确保三年目标实现;强化劳动监察的功能,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肖委员还呼吁,继续建立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和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积极推进集体合同立法工作,由国务院制定《集体合同条例》,并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出台地方性集体合同条例或规定;着手建立政府主导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机制,将之列入政府执政能力和政绩考核的目标和评价指标;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为载体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监督约束机制。

  ●陈汉彬、廖中才委员:建立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通过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及劳动争议调处,并诚信兑现。

  各级政府要宏观管理劳动关系。政府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和出台行政规章,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群众的劳动安全卫生,加大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扶持力度,建立三方(政府、企业、工会)协商机制和完善畅通劳动争议仲裁渠道,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职工个人要善于维护劳动关系。职工应做到以下三点:用自己的出色表现实现人生价值和获得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切忌软弱放弃和非理智举动;依法组建工会,通过工会组织诉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要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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