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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日期: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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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直接利益冲突”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的社会冲突,是伴随“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而且参与的人数大大多于“直接利益冲突”者,对“直接利益冲突”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之更难解决。如果处理不当,会使事态扩大,甚至使“无直接利益冲突”变成更严重的“直接利益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在我国不少地方蔓延,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产生,固然首先是因为相关的“直接利益冲突”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说明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但更令人深省的是,为什么有如此多的“无直接利益冲突”者?事实上,“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背后是有“直接利益冲突”的。这些参与者除部分人是路见不平或有起哄心理之外,多数曾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心有积怨,加之无畅通有效的表达渠道,从而以冲突的形式发泄不满。同时,对底层群众利益的损害比较普遍。如,征地补偿对农民、下岗分流对职工、房屋拆迁对居民;垄断收费、权钱交易、分配不公等也引发群众普遍不满。“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次多面广,矛盾焦点主要集中于权力部门。这是十分危险的信号,表明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情绪异变,导致执政的民意基础在流失。如果不认真对待,任其发展,这些积怨将如高压岩浆寻求突破、高温干柴等待火星,后果不堪设想。
  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一定要切切实实地解决好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特别重视解决好最困难、最落后地区群众的利益问题,并把是否解决好这一问题作为衡量干部的政治品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内容。改革应当使所有涉及者都能受益,否则就谈不上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应该建立一种干部既能当官又能有一定时间做老百姓的“轮官轮民”制度,并完善对干部的监督和考核。
  要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表达机制。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弱势群体表达诉求的制度,让干部多下基层听取意见。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同志应参与这项工作,避免有的干部害怕群众揭短和承担责任而影响渠道畅通。为了使“直接利益冲突”及时妥善化解,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种“扰民伤民”政策;要提高化解冲突的认识和能力;真正改进作风,特别要铲除那种你若不服就想方设法整你的“刁官”作风;政法机构要公正执法并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使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
  加强正确舆论导向,帮助群众“有序维权”。电视、报纸等媒体要积极反映民情民意,用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使群众知法、守法、用法。同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作用。人民政协具有团结面广、地位超脱、渠道畅通等独特优势,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加强民主监督,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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