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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改革要有的放矢

日期: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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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蒋志臻 雷新)"希望我们的提案能够真正有所推动,使农民兄弟都过上幸福的生活。"民革中央有关负责人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今年"两会"上,民革中央提交了7份和"三农"问题有关的提案,其中《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几点建议》的提案尤为引人注目。
  据介绍,这份提案是民革中央去年重点调研的成果,而相关的调研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何鲁丽和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周铁农共同带队到湖南进行的。为了集中更多的智慧,民革中央在调研中并没有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而是借助"外脑",共同打造精品调研。包括温铁军在内的多位"三农"问题专家和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等部门的官员共同参加了调研。在为期一周的调研中,仅座谈会就开了近20场,从省里开到乡里。调研组还深入基层与农民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民革中央认为:综合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三步。这一改革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改革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前一阶段的乡镇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把改革仅看做是精简机构和分流人员,为了减人而减人、为了减机构而减机构。这样的改革带来的结果是,虽然机构和人员减少了,但为农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也减少了。"民革中央认为,不对乡镇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界定和适时转变,只是简单地精简机构数量和人员,则既可能造成反弹,也可能造成职能的缺位。他们提出,改革的首要目的是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支持和保障。
  民革中央指出,农村综合改革先改什么,后改什么,应当作出正确选择。乡镇改革应首先界定职能,然后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设定机构。在明确了职能和机构的基础上,才能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人员的增减。对此他们建议: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的事权,明确中央、省、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职能。应当明确乡镇机构所应履行的国家管理职能和农村社区服务职能,并协调好二者关系,以不同的方式促进职能的履行。
  "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为乡镇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是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的重要条件。"民革中央指出,合理界定乡镇机构职能是划分"事权",同时也是划分财权的过程,只有把事权和财权基本统一起来、对称起来,政府机构的职能才能履行到位。因此,要着眼于推进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基本统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民革中央也在提案中呼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他们认为有关部门可规定:教师晋升职称必须具有2-3年乡村学校的工作经历,以此推动城市教师支持农村教育;国家可设"乡村教师岗位津贴",切实提高农村教师工资水平,以此引导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工作。
  此外,民革中央还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构建系统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网络,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农民的节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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