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工作通讯

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的实施意见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0-07-13    
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和《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现就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有总结。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狠抓落实。既要注重办理工作态度,更要注重办理工作实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提案的交办与调整

各承办单位接到提案(提案打印件和提案电子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全国政协提案交办会期间及时调整;提案交办会后如认为个别提案还需要调整的,要在会后10日内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协商,重新确定提案承办单位。调整期限过后,不再进行调整。

三、提案的分办与会办

提案审查意见明确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提案审查意见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5月底前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将办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四、提案的答复

每案必复是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的提案,要在8月底前办复;平时提案,要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办理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函告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提案办结后,要将办理复文寄送提案者和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复文要按规定要求和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办理复文均须由承办单位领导签发。

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3份;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3份;党派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该党派中央机关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3份。

承办单位向提案者寄送办理复文时,要一并寄送《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该表由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寄送相关承办单位。如承办单位直接收到《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应复印1份,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办理复文,要加抄中共中央办公厅1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办理复文,要加抄国务院办公厅1份。军队系统的办理复文,要加抄中央军委办公厅1份。办理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

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3份,并按规定格式提供电子版。

在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的办理复文右上角处,要根据办理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办理情况分为A(已经解决或采纳)、B(列入计划拟解决或拟采纳)、C(留作参考)三个类别。对A类提案,要在办理复文中将已解决或采纳的情况详细告知提案者;对B类提案,要在办理复文中将拟解决或拟采纳的计划、措施简要予以说明,并明确办理时限,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通报;对C类提案,要在办理复文中将暂时不能解决或采纳的原因向提案者予以说明。此外,对提案者明确表示所提的提案仅供研究参考不需作书面答复的,或者不符合立案标准转作委员来信处理的,承办单位可不作书面答复。对提案复文内容涉密不便直接寄送提案者的,承办单位应将涉密复文以适当方式送交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备查,同时,对提案复文作不涉密处理,说明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提案者。

五、提案的综合分析

各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及时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并在全国政协提案交办会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分析的内容主要是:本单位承办提案的特点、集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意见建议及相关提案的数量、“一案多事”提案的数量等。

六、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在综合分析提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确定1—2件重点提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办理。重点提案的确定,要选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反映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以及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提案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易于通过重点办理取得成效。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有专人负责,有本单位负责人参与,有阶段性办理成果,在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有所反映。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提案者沟通,邀请提案者参与提案的办理。

各承办单位研究确定的重点提案题目,要在全国政协提案交办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政协办公厅将汇总各承办单位确定的重点提案题目以及提案委员会确定的重点提案题目,以全国政协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提案委员会将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加强对重点提案的督促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重要提案,相关承办单位要将提案的进一步办理情况及时函告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七、与提案者加强沟通协商

各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可采取座谈、调研、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提案的办理落实。对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深入分析原因,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协商,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

八、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办结提案后,要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8月底前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6份(同时寄送1份电子版)。办理工作总结要有具体事例说明办理工作的实际成效,反映提案办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体现向提案者所承诺解决事项的进展情况。办理工作总结中的有关内容将通过《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提案办理工作动态》等多种方式予以体现。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选择若干单位的办理工作概况,作为《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附件,在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上印发全体委员。将各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好做法和办理效果比较好的典型案例在《提案办理工作动态》上交流宣传。

各承办单位可根椐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所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优秀提案的推荐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本次会议提案的同时,要按照优秀提案标准,认真做好优秀提案推荐工作,以便为十一届政协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表彰会做准备。优秀提案推荐表应于8月底前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十、提案办理复文的     公开宣传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逐步扩大在互联网上公开提案办理复文的力度,充分利用各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等网络资源,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提案办理过程中的生动事例和提案发挥的积极作用,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了解。

对于经承办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要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标注清楚。没有标注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各承办单位提交的提案综合分析材料、办理复文电子版、办理工作总结、推荐优秀提案等情况,将作为每届全国政协评选先进承办单位的参考依据。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