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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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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成立初期最高组织形式。有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共同纲领;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就国家的根本大计或重要举措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选举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北平(9月27日会议通过决议定都北平,并自即日起北平改名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共有代表662人,包括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民族、海外华侨以及区域、军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人士。本次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组织法》和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4个决议案。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庄严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人民政协组织法规定,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全国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只举行过一次,故只存在于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协商决定。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六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将第二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性的组织,由第一届的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个层次,改变为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两层。自第二届政协开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设全体会议这一层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即成为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最高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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