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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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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全国政协。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称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最高组织形式(1954年12月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为最高组织形式)。
    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于1949年9月30日由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是人民政协在全体会议闭幕后的常设机构,它不具有全体会议所具有的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职能,而是协商建议性质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它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建议、参谋、协助推动工作的关系。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一、保证实行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的决议;二、协商并提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三、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参加人民民主革命及国家建设的工作;四、协商并提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的联合候选名单;五、协商并决定下届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并召集之;六、指导地方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七、协商并处理其他有关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事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再有代行人大职权的职能,因为第二届政协全国性的组织形式由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个层次改为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两层;原参加政协的地区和军队单位,因已选出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再参加政协;人民政协另行制定章程取代人民政协组织法和共同纲领。从第二届至第四届,政协全国委员会作为各党派、人民团体、国内少数民族、华侨及其他爱国人士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最高组织形式,其主要职权是: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工作;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推举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指导地方委员会的工作等。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1978年,1982年,1994年政协全国委员会对章程几经修订。最新修订后的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一、修改政协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四、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政协全国委员会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多族人民的根本任务奋斗;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任期,按政协组织法的规定,第一届时任期三年;按政协章程规定,二届至四届,每届任期四年(第四届由于“文革”的十年动乱延期换届);五届政协至今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第二届至四届曾设名誉主席),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均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政协历届全国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是:第一届主席毛泽东(周恩来等5人为副主席);第二、三、四届名誉主席毛泽东,主席周恩来;第五届主席邓小平;第六届主席邓颖超;第七届主席李先念;第八、第九届主席李瑞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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