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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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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地方组织。通常称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区、市、州、县)委员会,简称为政协××省(区、市、州、县)委员会或××省(区、市、州、县)政协。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五十年代初,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批准后可代行政协地方委员会职权。1954年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必要的地方,设政协地方委员会。从此,政协地方委员会发展起来。1956年1月全国有政协地方委员会358个;1958年6月增至911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1982年12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地方委员会的设立、职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指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1993年3月27日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决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 年。”1994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41条亦作了同样的规定。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可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截至1997年底,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增至3057个,委员达5126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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