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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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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长期的基本政策。1982年中共中央认真总结了三十年来党在宗教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共中央〈1982〉第19号文件)。文件指出,党认为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中国的宗教存在“五性”,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宗教信仰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精神世界的问题,因此,不能采取行政命令和其他简单粗暴的方法去处理,强迫人们不信宗教是行不通的,反而会伤害广大信教群众的感情,不利于安定团结。唯一正确的办法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按照马克思的主张,努力创造新的生活,使现实的幸福去代替人们幻想的幸福。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宗教信仰问题纯属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预。国家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宗教之间相互平等,不允许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承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承认各教的宗教组织及其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宗教职业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履行正当的宗教职务,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无神论;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布道或散发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传单或书刊。各种宗教都必须爱国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少年儿童人教;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还必须区分正当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界限,区分正当宗教活动和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反革命破坏活动的界限,区分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和国际宗教敌对势力向我渗透的界限,依法保护前者,取缔或制裁打击后者。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他们之间思想上的差异是次要的,政治、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应该在爱国主义基础上加强团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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