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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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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1949年到1982年,除建国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外,先后还制定和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建国前夕,即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和公布的。它总结了中国人民一百余年来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的经验,确认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规定了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对内对外的基本国策。《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分7章60条,它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一部在过渡时期起宪法性作用的政治文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除序言外,共分4章106条。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出席会议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并由会议主席团公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它的特点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宪法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这个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制定出来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除序言外,共分4章30条。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在所谓“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错误口号下,用法律形式肯定“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通过所谓“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取消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行使的国家元首制度;撤销检察机关的职权,改“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缩小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78年3月5日由会议主席团公布。这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作了修改。除序言外,共分4章60条。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宪法中没有彻底纠正“十年内乱”“左”的思潮的影响,如在序言中沿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口号;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肯定。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保留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还继续规定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会议主席团公布。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共分4章138条。基本特点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理论联系实际,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既是社会主义的,又不是一般的社会主义的,而是中国型的社会主义宪法;新宪法是中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也注意借鉴国际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情况,又考虑到发展的远景。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是首次把我国的政党制度载人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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