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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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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了收回香港、澳门主权,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统一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一个国家即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社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平统一祖国的“一国两制”的完整构想,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形成的。这个构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体现我国各族同胞和平统一祖国的共同愿望,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1979年元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指出:“今天,实现中国的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已经表示决心,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1979年1月30日邓小平出访美国,在美中友好协会、全美华人协会招待会上说:“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0年4月20日,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更具体地提出:“……允许台湾的社会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甚至允许台湾作为地方政府保留自己的军事力量,只要他们(指国民党当局)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它是一个具有广泛自治权的地方政府……”。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讲话,阐述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其中第三条提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第四条提出:“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第五条提出:“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应邀来我国进行访问,邓小平代表我国政府向英国政府表明了用“一国两制”方案和平解决收回香港主权的主张。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以设立特别行政区。”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再一次肯定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一国两制”的构想以庄严的法律为依据最终形成。按“一国两制”的构想,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订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圆满地解决了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问题,并且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依据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12条基本方针政策。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签订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圆满地解决了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问题,并且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依据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12条基本方针政策。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国两制”顺利开始实施。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的构想对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有重大意义,对解决世界上仍处于分裂的民族和国家的和平统一有重大意义,而且对解决国际争端的有关问题也具有重大意义。“一国两制”构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创造性运用,是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国两制”国家结构的新模式,它不是复合制国家,而是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条件下实行的,但其又使单一制国家带上复合制的一些特点。这是政治学说的一大发展,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增添了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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