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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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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后在该地区实行的基本法律。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实施。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另有三个附件,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在香港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得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香港基本法又是一部全国性法律,内地各部门、各地区处理涉及香港的事务,也必须遵守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完整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不仅把国家对香港的方针政策具体化了,而且把国家对香港的方针政策法律化了,为确保香港回归祖国后继续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奠定了法律基础,对进一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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