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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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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和地区在对外经济关系中,划出一定的地域范围,实行有利于对外开放的特殊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特别经济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扩大,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300多个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性特区,因其特点不同,名称亦有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促进投资区等等。其共同特点是,在对外开放中采取更加开放的特殊政策,实行减免关税等优惠办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以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参照世界各国兴办各类经济性特区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1979年9月,国务院宣布在广东和福建两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经济特区。1987年9月又建立海南省,决定把它办成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在特区内,对前来兴办和经营各种行业的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料、元件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公司所得税率的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和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投资者在我国法律许可范围内可采取各种方式兴办和经营各种行业,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我国特区的经济是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为主的综合体,它属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外国资本则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特区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概括为“四个窗口”,即“技术的窗口,知识的窗口,管理的窗口,对外政策的窗口”。应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有利条件,实行对外更加开放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以便发展对外贸易,引进更多的外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培养现代化建设的人才,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了解世界经济动态,掌握国际经济和科技信息,为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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