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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属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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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台湾人员在祖国大陆的亲属。通常指1949年祖国大陆解放时跟随国民党政权迁居台湾的党、政、军、警、宪、特人员在大陆的亲属。中国共产党对台属的政策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升学、就业、参军及享受各种社会救济等方面,不能因为在台湾有亲属而受影响,一律同等对待。台属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台属关系被错误处理的,一律平反。被迫害致死的,应予昭雪。被开除公职或被降级降职的恢复公职和原待遇。扣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开除党、团籍或强迫退出党团的,应予恢复。下放农村的干部职工由原单位接回安排工作。年老体弱按退休、退职处理。被挤占的私人房屋,查抄的财物,要清退;损坏与丢失的要视情赔偿。“文化大革命”前因台属关系被错误处理,应按中央有关规定复查纠正。由于犯错、犯罪因台属关系加重处理的,应实事求是重新审定,做好善后工作。台属与台湾亲友之间的正当通信、通电、通汇应受到支持和鼓励,任何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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