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199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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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政协七届第11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自治区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指导下,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为准则,认真地、全面地履行政协职能。
第二条 自治区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情民意,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动自治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中央和地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自治区地方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配合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自治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主要内容包括:
1.自治区贯彻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部署;
2.自治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方针、政策;
3.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
4.自治区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
5.自治区重要地方法规草案和行政区划的重大变动;
6.自治区党委提出的自治区领导人选;
7.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工作方面的重要决定;
8.自治区关系群众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
9.自治区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及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内部的重要事务;
10.其他需要协商的问题。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地方法规的实施,中央和地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自治区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等方面的情况;
5.参加自治区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要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第六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1.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协商于决策之前的要求,就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财政预算、法院和检察院工作及其他重要决策、决定进行协商。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应督促有关部门将以上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提前送交政协,并派负责同志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2.常务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完成全体委员会议提出的任务。主要是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审议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重要提案和建议案;决定召开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并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的文件;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报告;听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于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重要工作的情况通报或说明。
3.主席会议。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就自治区有关重要决策、决定进行协商;审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审议决定本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4.常委专题座谈会。常委专题座谈会由本会全体或部分常委参加,主要是传达学习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就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重要决策、决定进行协商;听取重要情况通报。
5.专门委员会活动。专门委员会是政协的工作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与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对口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组织委员就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开展知情问政、调查研究、考察、咨询等经常性活动。
6.委员座谈会。根据需要,组织委员就党委、政府的某项重要工作进行座谈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7.提案。政协提案是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提案的提出、立案、办理依照《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8.建议案。政协建议案是经政协例会通过并以正式文件向党委、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主要有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和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
9.反映社情民意。社情民意是决策的重要依据,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必要形式。政协委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呼声,运用会议、电话、信函等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1)各级政协委员提出的对自治区决策和实施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2)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各行各业有识之士的真知灼见。(3)影响安定团结的重要社情。(4)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隐患等。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综合送达党政有关部门。
10.通过文史资料工作,以文会友,以史鉴今,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和促进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1.政协领导列席党委、人大、政府有关会议,代表政协就党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可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也可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以上机关或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应提前将党政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自治区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时,邀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自治区、州、市、县政协,应邀请在当地的全国政协和自治区政协委员参加有关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
第八条 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一般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送达有关机关或部门,并商请其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本会参加单位与个人的提案和举报,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九条 自治区政协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其他参加单位,要相互保持密切联系,经常交流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
第十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自治区政协要通过组织委员学习、视察等形式,使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政协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和《规定》开展各项活动,有关单位应予重视和支持。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应重视发挥委员作用,邀请他们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协委员知情问政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全区各州(市)、县(市)政协和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政协和自治区政协的决议、决定。自治区政协可采取召开工作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培训政协干部、组织学习考察和利用《亚洲中心时报》、工作简报等形式,加强对基层政协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自治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全体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央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政协活动,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在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努力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各州(市)、县(市)政协,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