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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创新生态化法律制度安排的建议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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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六大发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号召。新型工业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技术向着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2002年8月科技部颁布的《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表明技术创新的生态化已成为技术创新的方向。技术创新生态化的意义,一是维护生态安全,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二是促进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三是增强科技原始创新力;四是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技术创新生态化需要法律制度安排。技术创新生态化的特点:一是作用范围较广,其受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二是投资见效期长、风险高、投资大,因而它依赖市场调节供给的难度较大,需要政府的科技政策的导向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激励。为此,需要以立法作出制度安排。只有法律制度安排才能确定生态化技术的权属、流转及其他经济关系,才能为技术创新生态化提供具有高度可预见性的法律秩序条件。我认为,我国技术创新的生态化需要以下法律制度安排的保障和促进。
  一、政府推动制度首先,需要制定国家的技术创新生态化实施战略。现在有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制定了技术创新生态化实施战略,以法律和政策确立技术创新生态化的方向并规定实施措施。它们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技术创新生态化实施战略应注重:增强生态技术研究的联合攻关能力和技术扩散能力,促进产业生态化的产业政策、生态化技术成果的利益分配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其次,需要从财政、税收方面对技术创新生态化给予优惠政策,包括设立研究基金,实施效率较高的折旧制度、税费制度及低息信贷制度等。再次,需要加强技术创新生态化的研究与开发的能力建设。这种能力建设需要在科研项目的审批、经费、人员设置上予以倾斜,需要建立技术生态化转让与推广中心,需要建立生态化技术资源信息网络。最后,需要建立生态化技术鉴定和评估制度。目前在全球兴起的“生态科技园区”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生态科技园区内以物质闭环流动为特征,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重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循环利用模式,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区内可集环保科技产业研发、生产、孵化和技术创新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目前我国的广东省南海园区就是它们的一个代表。
  二、市场拉动制度市场需求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源泉。技术是在交易中被市场拉动的知识产品或无形物,使得它较一般有形物的交易更需要产权的界定和安排。为此,法律和政策应当建立生态化技术市场需求评估制度和交易规则。
  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稀缺性决定了企业有可能产生对技术创新生态化的偏好。这需要一个能够充分反映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成本的市场价格机制。为此,法律和政策应当建立一个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成本内部化的价格机制。
  市场经济贯彻平等、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市场经济的成熟度也是技术创新生态化的关键因素。为此,法律和政策应当建立和保障一个公平的生态化技术市场运行机制。
  三、公众参与制度绿色消费是一种重要的公众参与。在市场经济买方市场条件下,运用消费者的市场需求来调整企业对生态技术创新的投入是更为内在的、市场化的手段。我国法律和政策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消费制度,注重引导绿色消费,对于顺应生态保护的商品与服务,采取各种奖励和支持措施;反之,则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性税费措施。
  技术创新生态化需要公众监督。为此,法律应当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制度。法律应当不仅从实体权利上而且从程序权利上保障公众获取生态技术信息和监督、评价生态技术信息。应当完善现行法律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开听证、群众举报等制度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制度。
  许多生态创新技术的实施者是分散的农户、牧户或渔民,以及广大居民,实施对象是草原、耕地、林地、农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物。由于承包到户等原因,广大公众拥有很分散的使用权和处置权。政府行政机关在推行一些生态技术创新成果时,应当采取自愿、有利、契约的原则。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将是推行这种新的生态技术的主要手段。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措施中,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中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形式的研究,尤其是其中的资金投入、利益分成、风险分担、优惠奖惩等保障性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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