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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形势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引起关注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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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并特别提出,从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要求出发,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下面,我代表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就灵活就业及其社会保障问题发言。
    一、灵活就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灵活就业是与传统的有稳定单位和工作场所全日制就业不同的各类就业形式的总称。主要包括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临时就业、家庭就业以及工作时间弹性较大的小时工、钟点工等;IT、金融、保险、律师等行业的部分劳动者通过投入劳动、资本、知识等要素提供产品或服务,也属灵活就业。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目前非洲灵活就业占社会就业的57.2%,亚太地区占32.8%,美国占30%。
    我国传统全日制就业人数近年趋向递减,而灵活就业逐渐成为重要就业渠道。2002年底,我国约有1.45亿人从事灵活就业,其中城镇就业人员7500万,约占城镇从业人员的30%;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7000万,约占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70%。江西省约有240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43.3%。辽、黑、闽、赣四省约有80%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第三产业,分布于批发零售、餐饮和建筑等行业。灵活就业推动了经济和就业结构调整,适应满足劳动力市场多元化需求,缓解了城乡就业压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灵活就业门槛低、机制活,对从业性别、年龄、文化、技能、体力要求可高可低,包容性大,发展势头较快;它是社会就业的一种重要选择,将与正规就业并行不悖,长期共存。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现状堪忧
    长期以来,国家的劳动保障政策以正规就业为主要对象,而对灵活就业人员重视不够。通过最近调查,我们发现灵活就业人员的以下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大部分属于低收入阶层,劳动报酬较低且不稳定。灵活就业一般采取计时工资,零星劳务承包、产品推销等实行计件制。除了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收入较高,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只拿到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据抽样调查统计,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不足300元的占41%,300~500元的占45%,500元以上占14%。
    二是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多数用人单位未与临时工、季节工和小时工签订合同;一些经济发达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不足1/10。而激烈的竞争使灵活就业人员干活不敢讨价,一些雇主趁机侵权,恶意拖欠和无故克扣工资,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是下岗失业人员占较大比重,存在不安定因素。灵活就业人员主体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长期被欠工资的在职职工。据去年66个城市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85.4%从事灵活就业;特别是技术单一难以再就业的“4050”人员,大多不认为自己处于就业状态,而认为自己处于社会底层,国家和社会不关心他们,心理不平衡。其中大部分一无单位,二未加入工会,流动性大,情绪不稳定,易诱发不安定因素。
    三、制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几点因素
    灵活就业涉及1.45亿家庭,如按1∶2的赡养比涉及3亿人口生计。而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十分薄弱,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其主要原因是:
    (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近来一些部门和地方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但基本上是打补丁,参保、缴费、享受方式及待遇确定都不适应具体情况。辽、黑、闽、赣四省都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每年至少缴纳相当于本地社会平均工资24%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这使得其中收入较低者处于两难境地:按规定缴费参保就会陷于贫困;不参保年老或生病时就会生活无着。另外,社会救助体系尚未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突发性困难无法有效解决。
    (二)对雇用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鉴于竞争压力,灵活就业人员不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少用人单位借此逃避对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责任。
    (三)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程度低。街道和社区相关机构不健全,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处于放任状态;社会保险机构和低保机构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方便,收入状况很难核实;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地区之间衔接不畅相互推诿,使经常变换单位和地点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成本较高,即使参加也难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下岗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从事灵活就业,给社会保障工作造成隐患。不少原属企业应该负责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但无力支付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无力缴纳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时间越久,问题越难解决。
    (五)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意识不高。一些年轻的不急于参加社保或断保后不及时接续;而国有或集体企业离岗职工认为,不与企业解除关系就应该有社会保险。
    此外,一些城市低保覆盖面过大,占非农人口20%以上;低保标准过高,3口之家的月全额救助收入相当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既加重财政负担,也不利于促进就业。
    四、尽快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开放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好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国家应制定劳动标准法、最低工资法等法律法规,实行企业用工报告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和劳动报酬支付行为,将灵活就业纳入正常统计范围,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制定与正规就业社会保险相衔接、体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个人账户基本由个人缴费,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费用,不再建个人账户。与现行正规就业社会保险政策衔接,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年老时基本生存费用,解决其大病医疗需求,灵活就业人员只需缴纳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6%左右即可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比现行政策降低10%左右的负担。
    (三)合理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细化低保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实行差别化救助待遇,把促进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普遍建立应急性社会救助体系。对临时重大生活困难又无法参加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应急性、临时性救助;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和服务于贫困家庭的非盈利基金组织;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医疗等服务。
    (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非常复杂,不能也不应仅靠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必须发挥商业保险在待遇审核方面的优势。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地点很难确认,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等因素,工伤保险难度较大;而工伤事故对其今后生活影响非常大。为此应鼓励购买商业意外险以规避工伤风险。
    (六)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教育引导他们转变观念,自强不息,兼顾当前和长远,提高自我保障意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改进服务,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七)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推进,不能期望用一种办法解决所有问题。参保方式应坚持自愿,不搞强迫命令;参保项目不搞大而全,应优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当前重点是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和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参保工作;对于农村进城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平等对待原则制定相应政策;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期限,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和数额可以有一定灵活性。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政协原主席大会发言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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