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信用 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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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打造诚信社会,重建社会信用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共识,各地纷纷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信用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和完善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使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信用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在一夜之间瓜熟蒂落。综观一年来的各地“信用工程”的实施,我们认为,要不断推进诚信社会建设,首要任务是深化完善政府信用建设。
实践证明,政府信用的建立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建设社会信用的前提是政府守信。然而,在我们的经济改革和政府改革的过程中,一些计划经济的惯性与积重难返的恶习仍在时时影响着政府的信用。腐败的毒瘤仍在侵袭着政府的肌体,地方保护主义的幽灵忽隐忽现,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特别是公众与政府部门利益冲突事务中的某些不公正,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决策的随意性及在解决公众事务中的乏力,政府官员信口开河、言行不一、政策多变、政府采购合同随意撕毁等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凡此种种,严重制约着政府信用度的提高。一方面,政府正在加紧重建信用社会,一方面信用的基石却在不断腐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信用重建的难度和效率就可想而知了。在市场经济中倡导信用体系建设显示了政府的眼光与决心,但是更重要的还是需要有更大的勇气———深化政府信用建设的行动。
我们知道,社会信用体系按其组成部分可以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心,是建立真正的企业、个人信用的前提条件。政府的信用,就是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评价,体现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政府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牢固的制度保证,要保证市场经济中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得到确立,保证市场竞争能够真正产生优胜劣汰的效果,就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保证。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政府信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怎样提高在公众心目中的诚信度,将直接影响到对外开放大计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状况。
信用的基础是一种长期预期,而长期的预期产生在政府的行政方式中。如果不时出现政出多门、政策多变、行政审批带有随意性,甚至有法不依、司法不公的现象,就会使市场主体面对很多不确定因素和不透明、不可预见的环境。当市场主体无法判断未来可能发生什么事情的时候,将导致市场主体预期的短期化和行为的短期化,这就必然使信用减弱。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的就是政府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一个长期的预期,使他们能够在一个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下生存、发展,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制度保障。一旦政府不守信用,它对社会信用的损害是致命的。因为不仅靠政府保证的信用发展不起来,民间信用也将遭受摧残。因为民间信用一定要依赖于一个法律环境,而这个环境要由政府来提供。
在一个市场化的开放社会里,政府的信用也已经成为决定市场资源(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走向的最根本要素。不论何时、何地,政府信用始终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最重要也是最大的信用。一旦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对其投资地的经济前景出现担忧,短期投机资本就会迅速逃离,着眼于中长期利益的外国直接投资也将更加谨慎。
我们认为,政府建立信用的前提是政府守法———政府的信用乃社会信用之本。在法治社会里,政府是一个制度的存在,而非人的存在。领导人的更替、职员的换代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政策和效率,但作为政府存在的基础———法律、政府惯例等并没有更新,仍然一以贯之。国法的推行更主要的要依赖于政府和人民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和自觉遵守,依赖于政府和人民共守法律的最大诚信。
如果单纯考虑信用问题,很容易就事论事,将信用缺失的原因完全归责于企业和个人,以为靠政府建立一个征信系统就能形成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应该看到,发达国家非常健全的征信系统和征信业是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没有健全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没有政府信用和法治权威,征信系统和征信业不可能存在,再好的征信系统在实践中也会变形。
正像整个信用体系的建立一样,政府信用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和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应该正确认识重塑政府信用的重要性、紧迫性,正确认识政府信用缺失的危害性、危险性,把重塑政府信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课题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在自身改革方面,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的行政方式。加大机构改革力度,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转变政府职能,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加快建立市场体制的新形势,正确定位和明确规范政府职能,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精干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在外部制度建设方面,政府要以信用为基点,严格依法行政,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交易各方获取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把信用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抓好引导和落实。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增强社会信用力量。
在内在制度建设上,要严厉惩治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大力加强政府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的角色转换。建立起信守承诺的自律意识,将每一项政策看做是对社会的承诺。建立相应的权力监督体系,对政府在改变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权力作出严格限定,建立起针对政策损害的行政诉讼制度,迫使政府部门在改变政策时考虑受影响的当事人的利益,从而谨慎从事。
在发挥监管作用方面,要惩戒失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针对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氛围。
在处理经济事务中,政府应对发生在各种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能否处理好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对政府信用的考验,同时也是提高政府信用度的机会。政府只有真正成为了一个合格的“裁判员”,才能得到各个社会阶层的认可。
应对入世,政府为先。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是政府为先,重塑政府信用是入世对我们的迫切要求,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政府的自律守信上去了,信用强化了,自然是企业、个人信用的保障。而且,政府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时,自然也是事半功倍。作为信用体系中的另外两个层面的主体———企业与个人,眼观的是制度的制定者、市场的监管者———政府,为此,各级政府要充满危机感,实实在在地以政府信用建设带动“信用工程”的建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