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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08号


案    由:关于完善后续管理,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建设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办理
提 案 人:致公党中央
主 题 词:房地产,社会保障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目前,国内很多地区已逐步形成了面向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等不同群体的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准入机制已初具规模,但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租后或售后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仍不完善,成为影响大多数地区住房保障制度推进的突出障碍。加快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是当前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收入“夹心层”普遍关心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保障性住房后续动态管理缺乏完备的政策法规;二是保障性住房正常运转存在诸多困难;三是保障性住房继承政策有待完善;四是保障性住房家庭信息采集难以管理到位。
  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我们建议:
  1.出台相关法规,解决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问题。建议我国尽快出台住房保障相关法规,针对滥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建立处罚机制。如对于空置、转让、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可以回收,拒不交出的,可直接注销其产权或者使用权;对于经济适用房售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
  2.在现有管理基础上建立规范化组织,加大监管力度。现在各地的机构架构大多为住房保障部门和居委会、物业公司,并由其进行日常管理和核查。实际上可建立上述人员参与的独立的监管机构,形成责任机制。仅靠物业公司的检查、管理是不够的,因为其作为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只是民事权利义务,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因此不应当忽略监管机构的职能,在机构建设上还须加强相应部门的行政职能,加大监管力度。
  3.明确政府职能,建立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制度。确定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投入比例,以免流于空泛。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可以采取政府指导,自我管理方式。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由小区业主授权,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可以在建立严格审核制度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监管使用。适当建设政府持有产权的商业用房用于经营,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4.建立经济适用房的二手房回购机制,切断经济适用房向商品房转移的通道,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谨慎对待经济适用房5年后的上市交易行为,除政府回购外,应严格限制直至禁止上市交易(除特殊情况)。保持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不允许其通过继承等形式变更产权性质,使真正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
  5.建立动态管理指标体系,严格规范年检与退出的程序。建议规范年检指标、内容,年检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售租后处理情况也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开。2009年上海市发布《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推出利用自用土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和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政策,规定单位可以通过调整租金或者租金补贴等经济方式调节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水平,建立租赁退出机制。这一做法对构建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指标体系很有启发意义,可以通过调整租金或者租金补贴等经济方式调节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水平,建立租赁退出机制,并将调租家庭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6.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全面真实的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情况,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提供申请保障性住房所必须的核查报告。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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