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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05号


案    由:关于完善流动入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民盟中央
主 题 词:教育,财政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已经成为城市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学生已达40万人,约占全部学生的1/3。在全国城乡普遍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已成为我国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虽然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但是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政策。主要表现在:
  1.政策设计不完善。一是中央政策的目标和含义不清晰。除了“两为主”和经费负担责任下放外,没有明确提出政策目标,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将“两为主”作为目标,以为做到“两为主”,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就解决了。二是区县承担主要经费责任不合理。由于中央政府将农民工子女的经费负担交给地方,各地的省、市级政府多效法中央,将责任层层下推,最后推到了区县政府身上。对于区县政府来说,农民工带来的利益没有全部得到,但其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却要全部负担,这是一种净收益为负的制度安排,必然导致区县政府尽可能推卸责任,减轻自己的财政负担。三是公办学校招收农民工子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加大了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难度和成本。
  2.政策效果不理想。一是农民工子女进公办学校难,这主要因为:农民工居住地附近没有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接纳能力不足;公办学校的准入条件高,农民工子女无法满足条件;有些公办学校收取较高的借读费、赞助费,农民工负担不起。二是农民工子女学校条件差。农民工子女学校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受农民工支付能力的约束,收费水平较低,导致办学经费严重不足、办学条件极为简陋、教学质量差。三是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各地制订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基本上都不符合《宪法》和《教育法》等法律中关于提供平等教育条件的规定,农民工子女实际难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建议:
  1.建立以流入省市政府为主的经费分担制度。应区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内流动的农民工子女,建立相应的各级政府共同分担、以省市政府为主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负担体制。跨省流动到非直辖市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应该由中央、省、市、区县四级政府分担,具体分担模式可以由各级政府协商确定,但应该以省、市政府为主;跨省流动到直辖市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应该由中央、直辖市、区县三级政府分担,以直辖市为主;在省内跨区县流动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应该由省、市、区县三级政府负担;在直辖市内跨区县流动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应该由市和区县政府共同分担。
  2.扩大供给,规范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收费和资助制度,扩大公办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的数量。流入地政府应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政策;放宽公办学校准入条件,便利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完善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的管理,规范公办学校的管理和收费,杜绝乱收费;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政策,免除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和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子女提供免费午餐。
  3.建立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财政投入机制,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减轻农民工的教育负担,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条件。建立财政投入机制的目标,是对农民工子女提供免费义务教育,保障其接受的教育达到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具体的投入机制可以有多种选择,如现有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基础上的拨款制、特许经营、委托管理、教育券等。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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