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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098号


案    由:关于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农业部研究办理
提 案 人:民盟中央
主 题 词:农村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为“专合组织”)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整合资源、促进规模化经营、确定农民在农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有效形式。近年来政府非常重视“专合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扶持和引导,已有部分专合组织做大做强,形成自身特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混乱,缺乏统一规范,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部门之间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现象屡见不鲜。
    2.以获利为目的,且获利目标与服务功能不协调,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农民的信任,导致很多“专合组织”名存实亡。这种情况在我国欠发达地区较多,政府和机关干部往往亲自参与。
    3.没有真正建立“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管理机制,大多由市、镇两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创办,公办色彩过浓,从而导致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性质上异化为乡镇“二级政府”,造成了自上而下、求全求大和远离生产第一线等弊端。
    建议:
    1.加快法律规章体系建设,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依法健康发展。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尤其是农林、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这样既能使管理机关有法可依,又能使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有章可循,逐步实现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使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走上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2.积极探索组建省级和国家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
    各省成立省级管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专门机构,并赋予其主要的宏观职能:负责全省农产品行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以及协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省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及相关协调工作;促使业务主管部门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事务管理职能与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性管理职能相分离,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内部管理规范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合作起来组建省级或国家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
    3.对原有组织形式如供销社进行改造。
    通过广泛吸收农民股份,回归合作制;也可以利用原有组织的资源进行资产整合、重组,与农民联合兴办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4.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并配以政策扶持。
    充分利用WTO规则,借鉴外国经验,因地制宜地制定与实施能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如在财政、信贷、工商、税收等方面给予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优先与优惠。利用既有组织资源进行嫁接改造,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低层次运作问题。
    5.进一步完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监督机制。
    建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成立有效监督机制,监督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农村经管部门主要从业务的角度,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务财务公开,加强对经营管理情况,特别是财务上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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