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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137号


案    由:关于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科技部研究办理
提 案 人:民建中央
主 题 词:科技 机构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科技中介机构是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的助推器,是实现产学研结合的桥梁和纽带,要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就必须加快完善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共有各类科技中介组织6万多个,从业人员约110余万人,已初步形成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和事务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风险投资服务机构在内的组织体系。
    然而,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目前还有不少制约科技中介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一是市场缺乏活力。我国科技中介组织大多为“官办”或“官助民办”的,无法避免产权不明晰、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后兴起的民营科技中介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呈现数量少、规模小、竞争力差等诸多先天性顽症。二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全面规范科技中介的各项行为及权利义务。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业协会“官僚化”。政府过多介入技改项目,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组成人员基本上来自政府机构,专业人员和企业家很少,由此产生的“挤出效应”压缩了科技中介组织的职能空间,影响其作用发挥。四是缺乏专项配套资金,资本市场欠发达。国家财政对于科技中介缺乏有效支持,风险投资“只吹哨子,不进场”,资金规模狭小,来源单一,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角色不明确。五是科技体制和评估机制滞后,中介市场需求不足。科研人员很少关心成果的转化效益,成果评估多停留在学术性、先进性层面,对实用性、市场性关注不够。企业对科技研发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科技中介市场空间相对狭小,特别是原始性成果和技术性成果在向下游转移、中试成果在向社会转化时面临着困难。
    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对于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意义重大。为此,我们建议:
    1、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关系,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
    2、构建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大平台。整合现有资源,打造供求资源集中、统一、全面的信息市场。由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在国家和省级层面搭建集企业科技需求信息发布平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展示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及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和投融资等中介为基础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为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性配套服务,保障公共信息流通渠道的畅通。
    3、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行业协会的市场化改革。坚持按照“政务、事务、服务”相分离的方向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使科技中介机构成为项目评估、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主体。将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打造成“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团体,通过提供有偿公共服务和会员缴纳会费保证行业协会运转,使之真正成为“政府的好帮手、企业的好娘家”。
    4、配套专项资金扶持,扶优扶强。可设立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配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开展技术、信息、培训等公共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等,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力量多渠道增加对科技中介服务业的投入。例如北京市科委在2005年就出资1515万元作为配套专项资金无偿资助首批68家北京“科技中介”,并计划在3到5年内,培育出100家全国乃至全球知名的大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品牌,使北京市7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科技中介的服务,进一步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增加值。
    5、培养科技中介人才,规范技术经纪人市场。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以及项目、工程、专利等的培训,强调知识更新,注重能力培养,把握高新技术的前沿和动态;制定科技中介执业资格标准,强化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技术经纪人的资格培训、认证等管理办法,为发展技术经纪人提供宽松的环境。
    6、改善民营科技中介发展环境,推进民营科技中介市场快速成长。推进民营科技中介市场快速成熟,提升民营科技中介的市场地位。学习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中介的运作模式,通过建立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建立科技银行,进一步落实“四技”服务免征税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民营科技中介机构应享受与科研单位同等的税收政策,银行要设置相关贷款项目。
    7、加快风险投资立法工作,推进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在确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政策和法律规范,培育资本市场,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适时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8、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软环境,实现研发需求与市场需求的对接。改革现行科技政策及成果评估和奖励政策,将科技成果应用作为评审的重要标准并严格执行。引导各级科研院所面向市场,积极开展与企业的横向联合,保证科技成果供求的真正结合,使产学研共同发展。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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