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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132号


案    由:关于提升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家发改委研究办理,科技部会同办理
提 案 人:致公党中央
主 题 词:企业 科技 创新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导力量。提升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没有核心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创新能力,我国的产业发展将很难突破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和限制,难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不仅是国有企业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建立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有效机制,增加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科技投入
    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主要集中在科研机构和高校,用于支持企业的科技投入经费比例仅为10%,而发达国家一般在30%以上。要改革科技计划支持方式,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计划。建立有效机制,使国家科技计划充分反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科技和项目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机制。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立项办法,提高评审专家中来自企业的同行专家比例。
    二、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研发力量薄弱,2.8万多家大中型企业拥有研发机构的只占25%。因此,建议有关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以项目为依托,对国有骨干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要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重大专项的重点支持,以行业龙头企业和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核心,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组建一批产学研战略联盟。
    三、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企业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不但专利数量很少,保护意识较差,而且也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一些企业的名牌产品被侵权严重,专有技术遭到剽窃。因此,建议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努力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设立专项资金,对大中型国有骨干企业在国外取得发明专利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建立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专有技术、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有效机制。开展面向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是重要战略性资源的理念。
    四、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吸引和培养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激励优秀人才为企业自主创新建功立业
    高技能人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瓶颈。由于区位条件和激励机制的限制,企业很难吸引到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人才流失也比较严重。建议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吸引和培养科技人才的支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落实技术、知识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政策,通过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鼓励高技能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国有企业创新创业。建议由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到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博士给予工作补贴。
    五、深化改革,强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机制
    必须深化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转变观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体制创新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要逐步完善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考核的量化指标,把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建立长期技术储备等反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指标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完善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国有企业对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需求比较强烈。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希望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转型试点,简化相关手续,扩大试点范围;对数控机床等重大装备产品的生产,继续实行增值税返还,并提高返还比例。二是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开发的重大装备产品,由政府出资实行首购。三是建议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借鉴韩国的经验,允许企业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同时,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技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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