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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1185号


案    由:关于建立我国儿童医疗保障体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研究办理
提 案 人:农工党中央
主 题 词:儿童 医疗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在我国多种医疗保障体系并存,却缺失了1.35亿未成年人。目前,在一些城市开展了18岁以下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以社会互助的形式来缓解大病给患儿家庭带来的困难,总结出了一些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做法。但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遵循社会互助共济原则,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而没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其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一、我国儿童医疗保障现状及问题
    1.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处于真空状态
    五十年代初,我国就建立了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种形式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未成年人作为职工或农民的子女也同样享受医疗保障。这种制度在保障职工、农民及其子女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原有的城镇职工子女所享受的“小劳保”和农民子女享受的合作医疗逐渐消失。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目前处于国家医疗保障体制之外,不少家庭因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而放弃孩子的治疗,致使孩子丧失生命,仅有少数孩子在媒体的呼吁下,以社会各界捐款的方式得到救助。
    2.少儿互助金应时而生但困难重重
    面对广大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需求,我国一些城市陆续开展和正在开展针对大病患儿的互助救助行动。如:自1996年9月起,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成立,该基金是由上海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共同成立的以互助共济为初衷的公益性事业。北京市在2004年也开始实施了“0-18岁婴幼儿、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互助金”。2005年全市18个区县全部开展了“少儿互助金”工作,参加人数覆盖率已达72%以上。
    少儿互助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儿家庭的经济困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少儿互助金”是由红十字会主办,而红十字会只是一般性社会团体,使得少儿住院基金缺乏行政机关强有力推动的制度保证。因此,“少儿互助金”到底能撑多久,难以预料。特别是“看病贵”构成了互助金的沉重负担。另外,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学校只重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心理,向学校出售意外伤害险的同时,捆绑销售医疗保险,或者利用回扣促销医疗商业保险,降低了学校组织加入少儿互助金的热情。
    3.未建立保障体系和互助体系的地区孩子“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十分突出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未建立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和互助制度,儿童患大病后家庭要承担全部费用,这对于工薪阶层,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低收入人群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由于无力支付巨额费用,不少家庭被迫放弃了治疗;也有不少家庭被迫将孩子丢弃在医院或公共场所,以此引发公众关注;医疗欠费现象也十分严重。
    二、建立我国儿童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
    1.从贯彻基本国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建立儿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孩子就是全家的快乐和希望。一个孩子患了大病,往往会波及多个家庭。患儿亲属不仅在精神上会遭到重创,而且在经济上还要承受沉重的债负。现在对许多疾病已经有了切实可行的治疗手段,但患儿家庭往往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而放弃治疗。挽救一个孩子的生命,可以给几个家庭带来欢乐。建立儿童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充分认识到建立0-18岁儿童的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根据各省市不同情况,鼓励建立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或互助体系
    上海、北京等大城市成功开展的“少儿互助金”,为过渡到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以上海为例,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保障范围经历了一个逐年扩大的过程。从以上海市户籍为基础,向以上海市地域范围为基础扩大覆盖。现上海市政府已经决定,从2006年起,按人头对少儿住院基金的参加者进行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元。
    苏州市2006年实施《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试行办法》,财政为参保少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助,家庭为每个孩子交纳60元。父母双方也相应承担一些子女医疗费用,这种多方共筹的办法,使儿童医疗报销比例高于其他城市的少儿互助金,少儿及家庭受益较大。
    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已将0-18岁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纳入“十一五”规划。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未有明确规定,仅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的笼统要求。全国人大应在修改和完善《未成年保护法》时,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障问题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公平就医的基本权利。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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