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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1168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性行业协会作用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民政部研究办理
提 案 人:罗冰生 康义
主 题 词:民政 社团
提案形式:联名

内    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发展迅速,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工业领域中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规范行为、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的要求,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协调作用,为企业发展服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行业竞争能力,建立和谐行业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目前,行业协会在我国经济生活和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功能日益明显,开始受到各方面的重视。但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还很不完善,其作用的发挥还受到限制,依据工业领域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实践和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沟通行业协会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联系渠道
    目前工业领域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大多是依赖原来的熟人关系,缺乏制度化的法定程序和途径,所以有时行业协会所发现的基层重要情况、经过慎密调查提出的有关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意见,难以有效送达相关决策部门,或者由于机关具体工作人员的不了解、不重视而被搁置。
    建议国务院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受理行业协会的报告和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相关行业协会,使工业领域全国性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联系建立制度化的有效渠道。
    二、涉及行业的重大决策要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
    建议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与工业产业有关的政策、规划、项目审批和制定宏观调控措施等决策,以及制定市场准入资格、技术标准、行业资质、批准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意见,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决策失当,并要把这项要求实行制度化,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决策的必备程序。
    三、政府要为规范行业协会发展提供指导
    目前,有的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出现不规范的情况,有的在社会上进行技能和资质培训名不符实、收费过高;有的进行企业或产品排名、评比、命名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增加企业负担,甚至弄虚作假,在社会上造成混乱,引起各方面对行业协会的非议,损害行业协会的名声。除协会自身行为存在的问题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对该禁止的没有设立明确界限,允许协会做的又缺乏相应的明确标准。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一道共同制定相应规则和标准,明确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的范围、标准和资质条件等,用规范的政府行为来规范行业协会的活动。
    四、建议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
    据了解,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八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5年起草了《关于促进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前正在缓慢的会签中。建议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进度,请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应敦促该《意见》早日发布实施,并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成由相关部委、经济与法律界人士、全国性行业的负责人和企业代表等方面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领域行业协会商会法(条例)》起草小组并开展工作,并将该法(或条例)列入2007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
    五、为行业协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目前,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编制存在含混不清的情况,在一个协会内部存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社会招聘等多种身份交叉。这种状况存在对协会有效开展活动十分不利,带来协会内部实施社会保障和福利措施的多种矛盾,影响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职业化的进程。建议请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就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人员来源、编制和社会保障等进行调查,尽快颁布相关制度规定,特别是对原来从行政机关工作、根据组织派遣到协会工作的原公务员从编制、调配、工资改革、退休等方面予以明确政策。同时提请国家人事部考虑将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列入国家新职业序列,以激励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六、建立行业协会参政议政的渠道
    考虑全国性行业协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完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议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分配一定数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名额。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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