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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198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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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和健全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职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实现人民政协章程和全体会议决议规定的任务。

  (三)审查通过向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联系和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七)任免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1.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协商讨论中国共产党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

  (5)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本会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副秘书长和各局室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在月初的第一个星期二上午举行;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3.会议的任务:

  (1)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的会务工作。

  (2)协商讨论中国共产党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查以全国政协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

  (6)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

  4.本会副秘书长、各局室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三)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1.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2.座谈会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其他副主席主持。3.座谈会的任务:

  (1)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2)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讨论座谈,提出补充建议和意见。

  4.座谈会根据议题和需要,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本会副秘书长、各局室负责人参加。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作报告和说明问题时,应当提前向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六)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办法。在全体会议上可以由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以由个人或几个人联合发言。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作记录。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简报印发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和常务委员以及有关部门。主席会议纪要经秘书长签发后,印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各局室。

  三、文件审批

  (一)凡属全国政协全局性的问题,由主席审批或者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二)以全国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主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三)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提出的建议案,由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专题调查报告,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四、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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