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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港澳委员会联系的办法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198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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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全国委员会同港澳委员的联系,使港澳委员能及时了解情况和反映意见,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特提出以下办法:

  1.全国政协公开印发的文件、刊物以及《人民政协报》等均由办公厅直接寄送港澳委员;内部文件,由办公厅送交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委托香港分社组织港澳委员阅读。

  2.全国政协每次举行全体会议期间,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召开一次同港澳委员的座谈会,向港澳委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3.全国政协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时,可邀请有关的非常委的港澳委员列席。

  4.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需要向港澳委员通报或征求意见时,由全国政协专派副秘书长以上人员赴香港、深圳或其他适当地方邀请港澳委员举行会议。

  5.港澳委员组团赴内地视察时,全国政协可指派负责干部陪同,并组织视察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或省、市、自治区政协部分委员与港澳委员座谈,通报情况,交换意见。

  6.港澳委员对本会工作和国家事务的意见、建议,可随时通过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向本会反映,也可用信函直接寄给全国政协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要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7.港澳委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同本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对自己所联系的港澳委员要经常发给有关材料,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有的专题调查或专题座谈,可以邀请所联系的港澳委员参加。

  8.全国政协组团出国访问时,可安排有关的港澳委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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