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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199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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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提案工作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参政议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切实发挥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为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每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个别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收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五、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七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要加强与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要加强与地方政协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做好提案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处理有关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凡属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每年全体会议期间也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各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应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一事一案。内容力求明确具体,符合实际。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后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审查立案以本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凡不符合立案标准,或内容属于国家机密、民事争议,以及有关诉讼等方面的问题,可不立案。对不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以其他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可选择部分重点提案,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题调查,提出专题报告,送有关领导部门处理;或建议常务委员会审议作为建议案,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六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确有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退回,以便提案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对承办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组织委员实地考察。

  第十九条 提案人所提出的提案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或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由提案委员会或者报请常务委员会给予表彰。

  提案委员会对办理提案不够认真或者答复不当的,应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每件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等,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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