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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180号(政治法律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俊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明确要求决不允许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指出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各地按照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广泛性、可及性、便利性的要求,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将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律师事务所数量进一步增加,全国律师事务所达到22000余个;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得到有效缓解,通过组建国资律师事务所,选派志愿者到欠发达地区执业等多种形式,全部解决174个县无律师问题。县域公证工作有效推进,公证机构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国公证机构达到3000余个。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深入推进,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3200余个,法律援助工作站68000余个,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3200余个,其中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2200余个。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达到81万个。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村(居)普法阵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公共设施体系逐步完善,因地制宜建设了一批法治宣传橱窗、法治广场、法治公园,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运用公众服务窗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政府机关、社会服务机构在窗口单位和窗口岗位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优势,增强法治宣传实效。司法鉴定机构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达到4900余个,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网络逐步向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延伸。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快,一些省逐渐形成了在线服务和落地服务、实地服务和网络服务互为补充、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公共法律服务的可及性进一步增强。

二、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各地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完善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工作协调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形成工作合力。一些省整合律师公证、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探索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司法所、政务服务平台等,建立健全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服务点(窗口),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江苏省已有81个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挂牌运行,有352个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以司法所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为窗口,成立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安徽省已建成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个,县级82个,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服务站1501个,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15971个。各地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北京市扶持设立多家法律援助民办非企业单位,充分发挥这些单位相关领域法律专业优势,免费为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军人军属等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社会组织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

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各地围绕重点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拓展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北京、山西、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市在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同时,大力推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做法,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村(社区)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23个省调整了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调整了经济困难标准,更多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2014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余件,接受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咨询近680万人次。各人民调解组织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保护、交通事故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2014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33万多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7%。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近年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政策,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一是法律援助经费逐年增加。从2005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5000万元,并逐年加大补助力度,2011年增至2亿元,2013年起又增至3亿元;自2009年起,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法律援助项目资金5000万元,用于办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并从2011年起,该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在中央积极引导下,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不断增加,全国已有91.7%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3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部分省(区、市)建立了死刑二审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经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经费。2014年中央和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17亿元。二是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制度逐步完善。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把公共法律服务有关经费纳入财政科目。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将“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列为单独的项目级科目,并将“调解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纳入“基层司法业务”科目,将“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纳入“其他司法业务”科目,相关经费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四是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部署,2014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购买服务,各地正在积极推进。五是加大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自2009年开始实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中央和省级财政大幅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县级、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及经济困难地区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补助力度,市、县级财政部门也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积极加大投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包括普法教育、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等在内的各项工作经费保障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

总体上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您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纳入发展规划、政府购买服务、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对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切实抓好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总结有效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思路和措施,纳入《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规划纲要》;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努力争取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从更高层面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各地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实施政府购买,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感谢您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司法部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