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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应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隐私的提案

2016-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 1710号提案

 

案   由:关于媒体应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隐私的提案

主   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会   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高美琴

内   容:

目前,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被忽视的现象较普遍,尤其在网络技术空前发达下的媒体传播造成未成年人隐私被泄露更为严重。近年来,随着校园性侵、虐童等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事件的频发,社会公众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网络媒体通过对涉及未成年人侵害新闻的争相报道、传播转载,确实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对于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传播相关新闻的同时,却容易忽视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隐私的保护,给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终身伤害。正是基于这一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 2013年 10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希望新闻媒体在对性侵害案件进行报道时,注意切实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

建议: 

1.媒体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学习相关法律常识。在报道、传播、转载有关未成年人的新闻事件前,有必要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必须清楚任何案件及其诉讼活动都是动态的过程,报道案件一定要客观反映案件的整体动态进展情况,避免有头无尾或掐头去尾。 

2.媒体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掌握好报道的分寸和尺度。要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权和必要的隐私权,报道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不报道性犯罪的具体细节,不公布未成年人的姓名和图像。 

3.媒体应当对消息进行有效的识别,并依法决定是否刊播转载。换言之,即使有关人员对事件情况做出了介绍,媒体在报道时也应该审视哪些内容适宜传播,哪些信息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应予模糊处理。同时,媒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责任主体,还应当适时在报道中告知公众涉案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法律保护,隐去其身份信息的原因何在,由此引导舆论良性互动。 

4.媒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督与制约,规范行业操守和行为。建议由政府新闻宣传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通过有效指导培训和监督管控,对网络管理人员及媒体记者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及时筛查、制止、删除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隐私的报道或有关网页,研究制定相应批评惩戒制度,营造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