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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考核约束的提案

2016-02-28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5013号提案
    案   由: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考核约束的提案
    主   办:中央组织部
    会   办:国土资源部 中央纪委 环境保护部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联名人数:12
    第一提案人:杨鸿生
    联名提案人:王 路 牛立文 花亚伟 陈建国 段惠军 杨忠岐
          王正荣 巩富文 张喆人 岳泽慧 彭 钊
    内   容:
    中共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曾强调指出,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这就迫切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形成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用人导向和工作导向。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不断提高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过去片面追求GDP增长、不顾生态环境保护的思维惯性依然存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没有在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生态文明的考核导向还不明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还需改进。
    为此,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挂钩的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强化对各级政府的考核约束。
    一、推动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创新。各省市应构建科学
    的生态文明指标体系(即:在充分考虑各地方资源环境问题差异特征和基础的前提下,既体现分类指导,又反映纵横可比的指标体系),科学测量各地生态文明状态、生态文明建设投入、生态文明建设绩效和生态系统健康水平,推行分期考核实施,即:以指标体系为评价工具,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重大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等方面的一票否决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项目审批、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安排结合起来,确保各级政府在目标任务的引领下,真正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二、健全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行政决策生态环保合法性审查,不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的不得提交讨论。实行生态红线论证,对突破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基线、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和环境风险警戒线的施政方案,不得出台实施。
    三、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失职渎职行政追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身上,构建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严密责任体系,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承担不利的后果。建立健全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等多点发力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启动机制。探索实行干部自然资源和生态资产任中和离任审计。
    四、实行差别化的政绩考核。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分布较多、环境保护任务较重的地区,取消或放宽经济发展指标的考核。并积极着手完善多层次、多方面的生态补偿制度,以利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作用的发挥和地区发展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