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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228号(社会管理类29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司富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训和鉴定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作出了部署。2014年,为贯彻落实该《意见》,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就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制定了具体政策措施。
    加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是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促进养老护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们在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专家对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是指导各地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提高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三是指导支持技工院校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建设,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调整专业内涵,创新培养模式,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目前,有70多所技工院校开设了养老服务专业,在校生1万多名。四是依托包括技工院校在内的各类职业院校和机构,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是鼓励养老护理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的职业定义、主要工作任务等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广泛开展,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健全质量监督制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护理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关于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收入等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主要是根据其工作单位类型确定的。养老服务人员由于所在养老机构类型不同,其工资收入亦有所不同。
    (一)企业类型的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以市场调节为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特别是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主要是进行政策指导和引导,不再统一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调整方案。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体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原则的工资分配制度,市场机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逐步得到发挥,政府通过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宏观指导体系、明确工资支付规范以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促进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稳步增长。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尊重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和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基础上,继续加强工资分配法制建设和宏观调控体系建设,通过法律、经济、信息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监督、指导和调节。
    (二)事业单位类型的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类型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在分配中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不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客观上存在地区差异。许多地方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时,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缩小单位间工资收入差距。同时,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一项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加大工作力度,继续督促和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完善内部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和吸纳就业。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安排,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通过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等小微企业发展,缓解了养老机构等小微企业的用人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些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办法,针对不同的养老机构采取不同的收入分配机制,同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发展,增加养老服务人员收入。
    三、关于促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强化包括养老服务专业在内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一是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要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需求,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指导、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就业服务,力争使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之中。二是针对毕业生不同阶段的求职就业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服务月、大中城市联合招聘以及“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等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帮助毕业生实现就业。三是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指导各地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扩大见习规模,发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提升见习质量,确保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四是继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组织一批实力雄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职业培训课程,引导高校毕业生走技能成才之路。五是加大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最近,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将求职补贴发放范围由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扩大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功能扩展到扶持创业。
    与此同时,出台了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一是优先安排发展资金。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二是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三是提供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为鼓励见习单位留用毕业生,《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要提高补贴标准。四是促进毕业生职业发展。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同等待遇。
    关于您提到将养老服务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实现了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的发展,养老服务人员均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有与其他人员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