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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开,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2016-02-28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418号提案
    案   由:关于在司法改革中力行信息公开,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提案
    主   办: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贾 康
    内   容:
    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须在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提升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有效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这客观上需要在司法改革中,依靠信息公开等制度建设,把司法权力真正关入法治的笼子,使其在阳光下正常行使,服务人民。
    一、已出现的司法不公弊端,亟须得到有效的矫治与防抑
    司法被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但我国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问题还所在多有,形成错案冤案的一些例子和其他种种司法不公与腐败问题,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销蚀剂,使公权体系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公众有强烈反映,上访也往往成了群众最后的无奈选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美好愿望和应努力的目标,但现实中总难完全实现,关键是应以最大努力降低司法不公的发生率,特别是最大限度防止出现当事人“无处讲理”的绝境,以防矛盾激化走向极端。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的客观的、紧迫的需要。
    二、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须在司法改革中积极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独立”机制
    我国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业已作出了总体指导部署,并把已有多年讨论的“司法独立”概念表述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学理角度解读,司法独立不是为独立而独立,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领导干部干预”等以维护司法公正。但任何独立权力都不可以设计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公权力在司法环节上一旦“完全独立”,便也可能被扭曲和滥用,即手中执公器的司法人员,有可能由于私利驱动等原因而违背司法公正。必须以司法审判相关信息可能的与合理的透明度,来实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并于司法过程中力求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实际生活中,既有不独立而“长官意志干预”、“权力干预”的问题,又有具备独立性后自由裁量而徇私枉法的问题,各种司法不公的案件也往往会发生于后一种情况。如某事业单位把一名严重破坏工作秩序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职工辞退,这名职工以曾去精神病院门诊为依据(实为他听到要被辞退的消息后才去看此门诊,却一直拒绝入院观察和治疗),主张他本人有精神病而不能辞退,当地的区法院和中级法院在历经多年的两轮审判中,最终竟然都支持此主张,该事业单位则向当地高院申请再审并补充提交了由所涉精神病院出具的正式证明材料,表明依国家法规和该院制度,门诊假条根本不具备“精神病”的诊断效力,然而市高院最后仍驳回再审申请而维持原判,其裁定竟然只是在文字上重复中院判决书的原话,对关键性的补充材料只字不提!此案形式上司法是“独立”的,但却是明显有失公正的,试想如有案件审判的信息公开,这种肆无忌惮的“不讲理”情况,便自然会受到遏制,不至于如此让人痛感“无处讲理”。
    三、关于力行司法信息公开、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的建议
    1.以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为原则,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审判依据、程序和生效法律文书都必须及时公开、并接受公众质询,力求以“阳光化”机制把司法人事“独
    立”时可能枉法的“无所谓”,变为“有忌惮、不好意思”的“有所谓”,也以此促进“办案责任制”不致流为空谈。
    2.积极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制约司法的人民陪审员制,使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以有效实现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3.各地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制约的有效性,需体现在抗诉的可获得性及程序透明、公开上,改变抗诉无门、司法系统内“官官相护”式令人望而生畏的局面,也由此减少大量上访情况。
    4.中纪委应把巡视组这种有效机制,覆盖于司法系统而联通问题案件的“苦主”或有关群众,高透明度地形成防抑司法不公的震慑机制与有力制约机制,长久制度建设上则可借鉴“廉政公署”经验使此种机制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