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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10号(医疗体育类03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医改‘强基层’部署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标准化建设和持续提升工程
    2009年,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到2020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对医院发展提出限制性要求,对基层设置及其床位配置等提出明确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建设的主体是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困难地区,中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予以补助。2009—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约920亿元,支持全国3033所县级医院、2万所乡镇卫生院、243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9万所村卫生室、3.8万套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并为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等民族边远地区农村配置250辆巡回医疗车。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改善。
    二、关于提高基层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待遇,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为包括基层医务人员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补贴,并向条件艰苦的边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三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全国19个省(区、市)的900多个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县(市、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根据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基层卫生事业单位有关岗位工作人员,相应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及护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四是对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乡以下(含乡)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五是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级别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实施,包括基层医务人员在内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待遇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我委与财政部于2011年联合开展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在试点地区探索完善基层医务人员薪酬政策。我们将进一步总结地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关于全科医生培养
    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转岗培训。2014年全国招生规范化培训学员5000人,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全科医生队伍。2011—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投资70亿元,共支持全国497所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您所提全科医生培养期间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由财政专项支付、不再由原单位承担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已明确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因此,有工作单位的培养人员工资应由原单位承担,不宜另外由财政专项支付。
    四、关于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逐步推进。一方面,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服务定价权下放地方。随着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探索公立医院定价方式的逐步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定价也将逐步调整。
    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提出以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结合门诊统筹探索按人头付费,针对住院和门诊治疗探索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探索按病种分组(DRGs)付费的办法。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和原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到2014年底,全国已有85%的统筹地区开始实施了医保付费总额控制,70%左右的统筹地区开展了按病种付费的探索,部分统筹地区还实施了按人头、按单元等付费方式,复合式的医保付费方式初步建立,对规范医疗机构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关于制度建立与宣传引导并重,推动就医路径转变,实现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为了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要求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试点地区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基层首诊,完善双向转诊程序。2015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扩大到100个地市级以上城市,2017年全面推开。我委在委网站上、健康报等行业媒体上加强宣传,对北京等地方推进分级诊疗的做法进行推广传播,引导科学合理的就医导向。
    为配合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据调查,目前全国定点医疗机构12万家,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级医院及以下)占比超过80%。二是在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方面,参保人员必须选择1—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是对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采取不同的支付比例。如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三级、二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为62.2%、69.3%、75.1%,实际支付比例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和一般诊疗费。五是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门诊总额基层医疗机构的权重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下一步,我们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一同继续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六、关于加强区域各级卫生信息平台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共享,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原卫生部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指导意见》,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基层医务人员服务过程中为城乡居民建立动态更新的电子健康档案,记录居民的健康信息,并实现区域中各级各类卫生服务机构间信息互联互通。近年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4亿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组织9个西部试点省区分别与4家试点医院接对开展试点工作,启动了宁夏、云南、贵州、内蒙古、西藏等5个省区的试点工作。建设远程医疗设备及应用服务国家工程实验室,支撑开展远程医疗信息化、远程医疗设备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及相关系统地集成、测试和验证。目前,上海、北京、杭州、苏州等地部分地区建立了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了区域内医疗机构间信息互联互通。《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检验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并鼓励社会投资新型医疗服务业。下一步,我们将总结各地信息化建设的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