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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2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62号(教育类008号)提案答复的函


    九三学社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经会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编制核定办法问题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从当时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实际出发,对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规定了不同的基本编制标准。同时规定,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2009年3月,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县域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时强调了落实增编因素,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职工的基本需求。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2014年11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将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规定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同时,针对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县域内难以统筹调剂、部分地方“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等突出问题,通知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述文件为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充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提供了政策依据。下一步,我部将加大对文件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各地加强省级统筹,完善动态管理,落实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关于调整农村小学布局和规模问题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各地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2012年出台的《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上述文件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责任主体和基本要求,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小学布局和规模”的建议在上述文件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指导,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三、关于改善教师从教条件问题
    在工资待遇方面,《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国家还规定了一系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倾斜政策。主要包括:到乡(含乡)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2009年起,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各省(区、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均明确了向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倾斜的具体办法。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农村教师补贴考虑农村学校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不同的标准,向条件最为艰苦的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学校倾斜。实施绩效工资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普遍提高,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
    为进一步改善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待遇,增强农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3年9月13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各地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农村教师生活、交通等情况,积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截至2014年底,全国22个省份的699个连片特困地区县中,604个县实施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平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7元,受益教师达94.9万人。2013至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综合奖补资金43.94亿元。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在补助标准较高的地区,乡村教师待遇得到明显改善,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城镇教师主动要求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可喜局面。
    2015年1月19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包括中小学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不低于月人均200元的乡镇工作补贴,进一步保障了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待遇。
    在周转房方面,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任务。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把“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作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教育重点工程。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12月印发了《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规划》范围覆盖中西部2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纳入1485个县的2万多个项目。周转宿舍重点为“特岗”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及离家较远的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提供保障条件。截至2014年,共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141亿元,建设周转宿舍25.2万套,建设面积888.6万平方米,拟入住教师31.2万人。到2015年预计建设教师周转宿舍37万套,受益教师46万人,建设规模1296万平方米,将有效缓解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的基本住宿需求。
    在荣誉表彰方面,为鼓励优秀教师在农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我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定期开展“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师德标兵”等表彰活动。表彰活动均要求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自2010年开始,我部组织开展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与学习宣传等一系列师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推选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教学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其中1/3以上楷模为农村教师。
    在晋级晋职方面,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2015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规定,各地要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上述文件和项目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工资待遇、住房保障、荣誉表彰、晋职晋级等方面对农村教师的肯定和鼓励,下一步,我部将加强督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完善。你们关于解决农村教师交通问题的建议,我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
    四、关于实行城乡教师定期轮岗制度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2014年8月,教育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校长教师流动机制,文件规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各地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迄今为止,全国已有19个省(区、市)正式出台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政策文件,预计今年年底之前所有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均会出台地方层面的指导意见。
    你们提出的“关于实行城乡教师定期轮岗制度”的建议在上述文件措施中已有充分体现,下一步我部将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五、关于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农村教育经费足额投入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农村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义务教育法》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明确义务教育学杂费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即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以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学杂费分担比例承担;中西部地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东部地区,中央根据其财力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补;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工资经费给予支持。2006—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6199亿元;2010—2015年累计安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1295.57亿元;2006—2015年,累计安排特岗计划资金276.65亿元。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培计划等项目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支持力度。
    上述文件和落实情况体现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成效,你们提出的“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农村教育经费足额投入”的建议有利于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我部将向有关部门反映。下一步,我部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中央财政下拨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以及地方分担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
    六、关于增加定向免费师范生名额,扩大特岗教师实施范围问题在增加定向免费师范生名额方面,2007年,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通过创新培养机制,面向基层中小学培养高素质教师。8年来,6所部属师范大学共招收近8万名优秀学生攻读师范专业,2011—2014年共有4.4万名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10年服务期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2年。在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示范引领下,目前,全国先后有24个省(区、市)采取在学免费、在岗退费等方式,实行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每年约有3.4万名师范生和高校毕业生直接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下一步,我部将不断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制定推进地方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办法,鼓励、支持地方实行“定向招生,免费培养,定向分配”的师
    范生免费教育。在扩大特岗教师实施范围方面,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特岗计划”实施8年来,已招聘36.1万余名特岗教师到中西部农村学校任教,有力促进了中西部农村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争取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增加中央财政投入,并向偏远乡镇学校、村小和教学点进行政策倾斜,为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骨干教师。
    感谢你们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育部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