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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十三五”规划中强化著作权保护的提案

2016-02-28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595号提案
    案   由:关于在“十三五”规划中强化著作权保护的提案
    主   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会   办:最高人民法院 发展改革委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联名人数:49
    第一提案人:杨承志
    联名提案人:王书平 尹 力 冯 远 尼玛泽仁 成 龙 许钦松
          励小捷 吴长江 何水法 言恭达 宋丹丹 张 海
          张国立 陈建功 周予援 孟广禄 赵秀君 姜 昆
          夏 潮 黄 宏 盛小云 覃志刚 靳尚谊 潘鲁生
          王兴东 叶少兰 冯双白 巩汉林 刘兰芳 李 翔
          吴 欢 吴为山 余 隆 汪国新 宋春丽 张廷皓
          阿拉泰 陈维亚 单霁翔 赵长青 施大畏 袁慧琴
          徐利明 梅葆玖 韩书力 曾成钢 滕矢初 魏积安
    内   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明确了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高法治能力是未来一个时期谋划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2015年将要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我们希望在制定《“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关注依法治理文化领域侵权盗版问题,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大依法保护著作权的力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包括文艺家在内的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文化创新能力的稳步提升。
    当前我国文艺领域的著作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著作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与我国文化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据中国文联2012—2013年间的专项调查,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遭遇著作权侵权的比例占50%以上,有的艺术门类高达70%。尽管文艺界长期呼吁加强著作权保护,政府各部门和有关机构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始终无法有效遏制侵权盗版的蔓延态势。当前,文艺界面临的著作权保护三大难点:
    (一)法律制度虽不断修订,但仍然明显滞后性。
    目前,我国已完成了以《著作权法》为基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6个条例为补充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但在实施中存在突出问题亟须解决。一是《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至今,虽然经历了两次修订,但都是被动、局部的修订,法律主体框架和内容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状况与文化需求中,未能完全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不足以激励和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例如,法定赔偿额的上限至今仍是50万元,致使侵权成本低、赔偿金额少的情况普遍出现,不少艺术家对通过诉讼维权心灰意冷而放弃维权。二是部分法律规定无法执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实施已五年,但除了部分中央媒体外,多数广播电台电视台仍未向著作权人支付音乐作品使用报酬,使法律制度流于形式,音乐界的词曲作者大都对此不满。三是部分领域法律缺失。例如,有关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制度已研究起草20多年,但至今还没能出台。总的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有的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在我国著作权领域现实存在。
    (二)著作权诉讼纠纷日益增多,举证难、审判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据司法系统统计,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呈现明显递增趋势。仅北京法院系统2014年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就有20000件以上,其中涉及著作权的案件有近9000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但这只是从机构的专业性上向知识产权案件作了倾斜,而困扰文艺家运用司法手段维权的三大难题——举证难、诉讼周期长、执行难的突出问题仍未得到足够重视,未能有效解决。第一,举证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有举证的责任,否则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局。但在文艺界的著作权诉讼中,艺术家群体面对网站、出版社、广播电视台甚至文化公司,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包括违法所得等重要侵权证据一般都掌握在侵权方手中,原告或其代理人难以取证。第二,诉讼周期长。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若能达到6个月就属于比较乐观的情况,而类似电影、电视剧等文艺作品,在现代商业环境下的核心收益期也就只有3至6个月,其收益周期和诉讼周期存在明显冲突,很有可能诉讼结果还没有出来,市场收益就被侵权者瓜分了。第三,执行难。文化领域的企业,普遍具有分散的特点和轻资产属性,且大多都是圈内人经营,由此造成司法判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三难”成为著作权保护的瓶颈。
    (三)著作权行政执法力度不足以震慑侵权盗版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在著作权法规的执法中,各级著作权管理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虽然都做了不少工作,但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力度,仍然难以对侵权盗版形成常态化的高压态势。实际工作中,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显得捉襟见肘,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日常执法工作往往力不从心。
    建议:
    全面依法治国,从解决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大力推进著作权保护工作。这不仅是依法维护广大文艺家等原创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关乎国家文化创新力、软实力的提升。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在编制“十三五”规划中,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
    1.在规划中强化依法保护著作权工作。建议优化依法保护著作权的相关资源配置,创新著作权保护的务实举措,强化在该领域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化建设目标。
    2.加速著作权领域的法制建设。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一方面加速对现有《著作权法》的修订,抓紧出台已修订多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法规;另一方面加强对实施《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规章的有效监督检查,真正保障有关法规制度落到实处。
    3.创新著作权司法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工作力度。针对著作权诉讼取证难、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项调研,鼓励社会创新,寻找解决对策,加大执法力度。
    4.建议加大著作权执法的人力、财力投入,切实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化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