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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号提案复文

2016-02-28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3520号(科学技术类 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吴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科研经费分配管理体制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综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简政放权、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统一公开的国家科研管理平台的建议
    2014年,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共同研究起草并由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 11号文)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国务院 64号文),对从中央财政科技资源分配到项目资金管理的全链条进行了系统改革。
    (一)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各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一个决策平台(联席会议制度)、三根运行支柱(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一套管理系统(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二)要建设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不纳入的,中央财政将不予以资助。
    (三)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根据国家战略需求、
    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等)优化整合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大类。
    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
    理方式;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
    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
    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
    (四)要规范项目立项。完善项目遴选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申请者及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的审核和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全面实行网络和视频评审,减少会议答辩评审,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反馈评审结果和意见,帮助科研人员改进工作。
    目前,科技部正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积极做好国务院 11号和 64号文的落实工作,一是积极推进科技计划优化整合, 2014年对 47项符合条件的科技计划进行了优化整合,有关成果已在 2015年预算中体现,2015年将完成大部分科技计划的优化整合工作,有效解决资金渠道分散重复问题。二是做好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成立了部际联席会议,目前已召开了三次全体会议,并印发了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组建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并开展了相关工作;研究了专业机构改建工作方案、监督评估工作方案,已经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正在积极推进。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继续积极落实国务院 11号和 64号文要求,加快推进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
    二、关于落实科研单位自主权,探索建立现代院所经费管理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发展改革。一是加大稳定支持力度。逐步提高基本运转保障水平, 2015年中央级科研院所基本运行经费是 2010年的 2.1倍,极大提高了运行保障水平,特别是在现有政策框架内有效缓解了人员经费不足问题。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院所自主选题研究,提高科研自主权。安排修购专项,支持科研院所条件建设,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平。二是按照“改革先行、突出特色、绩效导向”的原则,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给予其具有一定灵活度的综合性支持,提高院所管理自主权。三是探索高端人才的经费支持模式,适当增加经费使用灵活性,如支持“顶尖千人计划”入选人才及其团队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开展自主科研工作等。
    下一步,科技部将配合财政部继续完善对科研机构的支持机制,推动一流院所建设。
    三、关于建立科研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和科研计划绩效问责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在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管理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努力将绩效理念和绩效要求贯穿于财政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一)开展科研院所(基地)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建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并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研究建立了科研机构绩效拨款制度,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等科研院所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绩效评价机制,并将院所资源配置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二)按照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科技计划监督评估工作方案,规范对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价评估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自然科学基金的战略性、综合性国际评估。 2010—2011年,自然科学基金会对自然科学基金成立 25年来的资助和管理绩效进行评估,由独立第三方设计评估框架,收集评估证据,交由国际评估委员会作出评估结论。
    (四)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按照国务院部署,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每年组织对相关科技重大专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运用评估结果督促整改。同时,为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科技部按照要求将本部门预算中 20%以上的项目资金纳入了绩效目标管理、 5%以上的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继续强化绩效管理理念,完善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四、关于突破现有制度障碍,建立科研绩效津贴的建议
    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体现科研人员智力劳动的价值, 2011年,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间接费用中新设立了绩效支出,用于对项目组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绩效支出按照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核定,由所在单位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国务院 11号文进一步提出要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使其更加符合科研活动实际。
    关于您提出的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重至少达到 30%—50%之间的建议。科研人员的工资和津补贴等收入,国家均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来说,其个人收入的主渠道是财政按照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安排的人员经费,通过提高绩效支出比例解决人员经费问题并不是治本之策。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根本上还是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为此,国务院 11号文明确提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这是提高科研人员个人收入水平、解决科研人员待遇问题的关键。
    五、关于强化激励与保障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促进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一是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依法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单位,强化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成果转化各方的权益,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目前该政策正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同时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已被写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并于 2015年 8月 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二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2010年,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在中关村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此后试点政策扩大到东湖、张江国家自主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考虑到该项政策实施效果较好,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该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基础上,制定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推广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政策。
    关于您提出的探索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问题。目前,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由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分配,并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科研事业单位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科研绩效津贴相关项目,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科研人员倾斜。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文件提出,要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抓紧起草相关政策文稿,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您所提建议。
    关于您提出的研究制定人才补充保险办法,支持用人单位为各类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当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国家高度重视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不断制定完善制度政策。企业年金方面,2004年来,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确定了国家政策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建立、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制度模式和运行规则,对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经办机构、监管规则、方案备案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较好地推动了企业年金的发展。职业年金方面, 2015年 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2015年 3月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了职业年金的参加范围、资金筹集、投资运营、待遇领取、监督管理等内容。职业年金将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并实施。
    目前,我国已建立覆盖所有从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科研人员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配套了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与此相对应,各级政府作为雇主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建立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同时,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已普遍建立,将职工医保封顶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下一步,科技部将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各类人才补充保险办法,更好地保障科研人员的养老和基本医疗需求。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技部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