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提案

2016-02-28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60号提案
    案   由:关于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提案
    主   办:住房城乡建设部
    会   办: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能源局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鲍义志
    内   容:
    建筑作为城市的主要载体,既是为城乡居民提供生活、工作的基本场所,也是能源消耗与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绿色建筑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深入推进建筑节能,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不失时机地发展绿色建筑,不仅关系到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而且关系到城乡建设模式的转型升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与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重要机遇。随着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的不断增加,紧紧抓住城市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组织实施,深入推进建筑节能,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带动建筑技术革新,推动建筑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进而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为此建议:
    1.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体系,引导绿色建筑健康有序发展。第一,尽快建立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及造价标准;编制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第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推进力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第三,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培育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负责相关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培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估、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第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积极引导绿色建筑发展。研究对不同星级绿色建筑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发展的质量和水平;鼓励绿色低碳生态城区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优先支持在公益性行业及保障性住房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强化激励与约束,既要运用行政手段,从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不达节能标准的不予开工建设、不予竣工验收,对超限额用电的公共建筑实行惩罚性电价,又要研究实施财政奖励,对超过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逐步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切实增强加快发展低能耗建筑的动力与压力。
    2.大力推进建筑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提高新能源推广普及程度和水平。要明确政府责任主体地位,尽快在县级及以上地区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并给予适当财政奖励。建筑是新能源应用的最主要领域,进一步完善城市及县级示范财政补贴办法,大力推进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
    3.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大力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要大力支持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依靠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住宅工业化是大幅度降低建筑建造过程中消耗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要促进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切实加快城市住宅工业化进程。积极推进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提高装修工业化、装备化水平。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大力发展高强钢、高强混凝土、新型防火保温材料等,促进节能环保新型建材的市场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