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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行有所乘”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提案

2016-02-28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414号提案
    案   由:关于将“行有所乘”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提案
    主   办:交通运输部
    会   办:发展改革委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联名人数: 34
    第一提案人:游庆仲
    联名提案人:支建华 田玉科 许 进 孙步新 杜德志 李华栋
          张亚忠 邵 鸿 罗家均 庞学光 赵 韩 赵海英
          姜刚杰 贾殿赠 高 抒 黄宗洪 解士杰 巨拴科
          刘滇生 孙运锋 严 俊 李 彬 张大方 张桃林
          武维华 周 锋 屈 谦 赵 雯 胡万宁 骆正明
          徐国权 陶夏新 曾 华
    内   容:
    上学、看病、买房……这些事关百姓的民生问题年年都是两会热点,更是政府治国安民的根本,是政府服务人民的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国务院发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来,在各级政府主导推动下,人民群众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民生服务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衣食住行”中的“行”作为保障人们基本生产生活交通出行的公共服务,由于没有系统全面地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而只是列入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并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导实施,效果不理想,主要问题是:
    一、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被“另眼相待”,难以落实政府承担民生服务“兜底”责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是突出体现“五有”要求来确定规划范围的,规划第一章第二节中指出“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任务,包括行政村通公路和客运班车、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全覆盖等,这些内容分别纳入综合交通运输等相关‘十二五’专项规划中,不在本规划中予以阐述”。这就意味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有两类,或者说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等服务不是重点,被“另眼相待”。而实践中,公交服务显然不是交通运输部门孤军奋战所能做成做好的事。由于居民出行基本公共服务没有在国家层面“法定”为政府的职责,也就难以形成各级政府承担民生服务“兜底”责任。
    二、一方面农村客运和公交发展严重滞后,另一方面社会又呼吁将高速公路作为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规划也并未清晰定义交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具体内容,并且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明确的职能是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发展仅仅承担“指导”责任,从而导致了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在认识上的混淆,对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是否属于、哪些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以及属于哪一级政府的职责形成了争议。
    根据调查,多数省份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居民出行服务,近年来许多地区的农路得到了改善,可养护的支出日渐加重,加上农村客运和公交服务标准、工作要求都没有“小康指标”等硬性规定,也缺乏有效的政策、财力保障和必要的考核,各地农村客运服务发展总体严重滞后,不同地区之间农村居民出行服务的发展差异很大。有些地区甚至仍然把报废车、拼装车、三轮农用车等作为农村客运服务工具,危及生命安全。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去年交通运输部在征求“收费公路条例(修订)”意见过程中,社会强烈呼吁取消高速公路收费,争议的本质归结到我国的高速公路是否应纳入基本公共服务?
    三、财税体制改革后,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水平很有可能不升反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由于居民出行公共服务具有属地性,故通常认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应该是城市人民政府,农村客运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应该为县级、镇人民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并不等于事权与支出能力相匹配,特别是基层政府自有财力有限,如果不将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市、县政府就可以不作为法定职责来履行,财政投入就难以保证,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水平很可能不升反降,不同地区的居民出行公共交通在服务质量和水平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要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民生保障,像落实发展指标一样落实民生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关心农村群众出行,要求“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全面提高农村交通公共服务水平,国务院也发文要求各级政府推进城乡公交优先发展。 2005年美国颁布 SAFETEA-LU法案,明确大幅增加联邦政府对农村公交的补贴,推动农村地区商业、旅游、医疗及交通运输的发展,方便农村居民接受高等教育及就业培训。我国有些省发展经验也表明,农村公交的发展既方便农村居民就业、受教育、就医及文化等出行,又利于增进城市地区与农村的联系,促进农村文明发展,同时能有效带动农村地区消费。为此建议:
    一、将提升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列入“正册”,由政府主导。将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全面系统地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作为国家推进全面小康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实施。加快建立由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实施、多部门合力推进机制,创新交通出行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供给模式,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标准和政策举措,扎实推进实施。
    二、加大对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国家要明确市、县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对城市公交和农村公交车辆及设施装备更新、信息化建设、新能源车辆购置等实施专项补贴。国家对城市公交和镇村公交特许经营企业采取税费减免、提供贴息贷款、车辆保险金优惠等政策。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国家预算中安排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交的补贴和区域统筹。
    三、建立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标准体系和考核机制。建议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五有”目标基础上,将“行有所乘”这一基本民生工程列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目标。具体来说,国家应按照建设全面小康的要求,将“行有所乘”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农村交通出行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和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包括“行有所乘”在内的“六有”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