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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的提案

2016-02-28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03号提案
    案   由: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的提案
    主   办:国土资源部
    会   办: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台盟中央
    内   容: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业及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向城市外围延伸,越来越多的农村被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数量和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帮助失地群体开拓新的收入渠道,分享城市化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是近年来政府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总体情况在不断进步,征地补偿标准也日趋合理,如批准征地权限在不断上收,补偿标准在逐步提高,征地程序不断趋于完善等。但客观地说,土地征收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以福建省为例, 2000年前,基本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采用“产值倍数法”计算补偿标准, 2000年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要求,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在“产值倍数法”的基础上,采取了划给回拨地、建设店连宅等办法,提高了补偿安置标准,但与市场价格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且并未包括土地的增值部分。
    (二)农民缺乏基本保障。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对被征地农民普遍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方式。这种货币安置存在两个方面的制度缺陷:一是失地农民在得到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在当前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缺乏非农产业工作技能的农民,实现再就业非常困难。二是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农民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失地农民由于身份的限制,社会保障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虽然一些地区推行了“以土地换社保”的机制,但由于缴费标准低,农民年满 60周岁后,每月只能领取 100元左右的保障金,与城市居民社保存在较大的距离,较低的保障水平,导致农民参保者寥寥无几。
    (三)缺乏司法救济制度。近几年,对土地征收不满的纠纷屡有发生,但按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这方面的诉讼请求,农民群众只能通过上访的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因对征地补偿安置不满,一些农民采取各级政府上访甚至自焚的极端方式,给当地政府造成很大的维稳压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正确处理和解决土地征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必须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因此建议:
    1.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首先要明晰征地补偿原则,在立法层面上确立“公平补偿”制度,将“公平补偿”原则具体化,细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提高征地补偿的可操作性,减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二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定价制度。在制定标准时,要以当时的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此外,除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应增加残余地补偿费的内容。三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准出、市场交易方式及交易手段、税收调控、地价公示制度等,最大限度地保证土地价格透明、公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通过立法强制性将征地费首先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保费用,让每个农民领到的最低数额以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考。将此举作为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把城镇养老、医疗、低保覆盖到失地农民,解决他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大病统筹保障等问题。二是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失地农民培训基金与培训基地,为失地农民免费职业培训提供资金保障和技术保障,以适应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需求。对于被征地农民失地后自主创业,包括经营商铺、开办工厂、创办公司等,政府在政策上应该给予大力支持,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三是统筹农村社保经费。按失地农民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积极引导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看病”的问题。
    3.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有必要对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维护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纠正违法的征收行为。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杜绝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随后将土地转换成房地产、商业用地的不合法行为。加强对土地补偿金使用的监督,设立征地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及时公开征地补偿金和征地安置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时将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有效防止征地补偿金被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同时,要明确规定,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引起的争议,在穷尽行政程序后,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由被征地农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从法律上维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