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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号提案复文

2016-02-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91号(农业水利类202号)提案答复的函

(摘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自20世纪90年代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从而构建了一个各有侧重、彼此衔接、分类实施,以政府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于社会救助制度统筹、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确定、社会救助运行程序和规范管理、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社会救助考核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基本构建了一个以基本生活保障为核心,以解决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困难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安全网。
    一、关于城乡“三无人员”救助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29.1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74.3万人;全国平均农村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5371元/人·年、分散供养4006元/人·年;全国共有城市“三无”人员74万人,其中集中供养22万人;全国平均城市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739元/人·月、分散供养616元/人·月。城市“三无”人员则通过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予以救助。按照国务院要求,民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文件,争取于年底前以国务院名义下发,从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资金、供养形式、供养服务机构等方面实现农村五保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两项制度的统筹,有效保障城乡“三无”人员基本生活。
    二、关于解决因子女上学致贫家庭困难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近年来,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普通高中资助政策方面,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上,我国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开始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目前,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均可享受免学费政策,同时,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可得到2000元助学金。在高等教育资助政策方面,国家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入学“绿色通道”,在制度上保障解决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问题。国家资助政策的实施,对于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保障所有学生平等接受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各地民政部门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家庭在校学生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内蒙古、山东、陕西等多个省份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当年考取大专以上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现金救助。
    下一步,民政、教育等部门将不断完善教育救助政策,努力提高救助标准,切实解决因贫弃学和因学致贫问题。
    三、关于解决因病致贫家庭困难问题
    为解决城乡贫困群众看病就医难题,我国从2003年开始推行医疗救助制度,并于2008年在全国普遍建立。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目前,这项制度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救助: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近年来,各地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制度衔接,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管理水平逐步提高。2014年,全国实施医疗救助9119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52.5亿元,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41亿元。全国平均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保参合水平分别达到人次均1628元、186元、72元。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
    为破解重特大疾病保障难题,2012年民政部会同相关部委部署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加大对罹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部署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由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向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拓展,根据救助对象类型、患病家庭负担能力和个人自负费用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以梯度救助方式把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困难的重点对象。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认真贯彻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切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配合,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四、关于加强职业培训解决因缺乏技能致贫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根据《办法》要求,民政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指导困难群众就业创业。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确保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政策,免费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等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之前,要求必须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三是推行救助渐退政策。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并不马上中止其低保待遇,而是通过逐步减发低保金、逐月退出低保范围的渐退机制,为低保对象提供一个平稳的心理适应期和保障过渡期,增强其就业意愿。四是大力促进社区就业。一方面,发动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鼓励低保对象正确对待就业岗位,激励他们依靠自身努力摆脱困难;另一方面,不断拓宽社区就业渠道和范围,为低保对象就业创造机会和条件。五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目前,全国已建立起市、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就业信息联网,免费为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六是鼓励自主创业。对具备一定创业意识和创业条件的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内的劳动者,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能力,根据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七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内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一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要求,加强低保与就业、扶贫开发的衔接、配合,切实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的职业技能水平,解决好因缺乏技能致贫问题。
    五、关于解决因灾致贫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2014年,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共启动救灾应急响应28次,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资金98.73亿元,调拨帐篷11.4万顶、棉衣被16.4万床(件)等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全年共救助受灾群众7500万人次。
    六、关于解决因残致贫问题
    近年来,民政部门不断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能够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同时,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即在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定补差金额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目前,全国31个省(市、区)均建立了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为重点保障对象的分类施保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解决残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创建工作。2014年,民政部会同中国残联先后在东、中、西部地区召开专项调度会,推动地方先行先试。目前,全国共有19个省份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17个省份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福建、山东、广东、山西、甘肃等11个省份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
    您提出的关于“整合国家对残疾人的其他救助资金”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目前,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对这一问题将会统筹考虑。同时,我们将指导和督促地方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继续做好重度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七、关于解决因房致贫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2014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住房救助的对象,规范了住房救助的方式。我国住房救助对象为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采取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住房救助,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落实《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困难家庭能有基本的住房条件。
    此外,您在提案中指出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部分特别困难的家庭被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差额补助无法做到精确化”等问题,我们也非常认同。为破解这些难题,近几年,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着力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规范管理。一是提请国务院审议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包括低保边缘家庭在内的所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为他们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时及时获得救助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出台了临时救助政策文件。据统计,2014年,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650.7万户次,全年支出临时救助资金57.6亿元,平均救助水平为885元/户次。二是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机制建设。2009年起,民政部指导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利用分散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综合评估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作出是否为社会救助家庭的认定。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核对机制建设。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80%的地区建立了核对机制,力争今年年底实现核对机制全覆盖。核对机制的建立,有效解决了申请人隐瞒收入和财产、就业单位开具虚假证明等难题,极大地提高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三是规范管理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细化了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和审核审批程序,对低保对象的收入、财产的核算方法作出规定,明确了各类型收入的计算方法和认定依据,以及家庭财产的认定方法,推动低保金发放科学化、精准化。
    
    民政部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