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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6号提案复文

2016-02-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16号(农业水利类290号)提案答复的函


    韩真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的提案”收悉。经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标准化育种体系建设的推进力度
    我部高度重视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围绕良种繁育与推广、种畜场建设等多个环节,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升畜禽良种供应能力。一是制定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08年以来,我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奶牛、生猪、肉牛、蛋鸡、肉鸡和肉羊6个主要畜种的遗传改良计划,明确了育种、推广的主要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为加快建设现代畜禽种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提升畜禽良种供应能力。“十二五”期间,国家实施畜禽良种工程项目,支持建设了一批资源保护场、原良种场、性能测定中心、种公牛站、种公猪站,基本形成了以原种场和资源场为核心,扩繁场和改良站为支撑,质量检测中心为保障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大大提升了畜禽良种供应能力。三是实施畜牧良种补贴项目。2005年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先后启动实施了奶牛、生猪、肉牛、羊和牦牛良种补贴政策,对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或种牛精液、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补贴。项目的实施,对于加快家畜品种改良,提高家畜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我部将不断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组织实施好遗传改良计划,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品种改良,提高畜禽生产良种化水平。
    二、关于加大标准化投入品供应体系的建设力度
    饲料质量安全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和基础。我部一直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落实饲料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一是立法明确企业责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制定发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对企业从原料采购到产品出厂各个生产环节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依据规范,对辖区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查处生产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三是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以饲料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和饲料中违禁、限量添加物为重点,持续加大市场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进行严肃处理。下一步,我部将联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构建贯通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现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衔接,从而实现从牧场到餐桌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三、关于建立标准化的疫病防治体系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立了中央、省、地、县、乡五级动物疫病防控网络系统,逐步形成动物疫情信息层级报告体系;建立了由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检测站组成的国家动物疫情直接报告系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国家先后制修订《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标准。下一步,我部将从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产业可持续发展出发,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大局出发,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科普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的防疫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四、关于以品牌体系带动标准化建设
    农产品品牌是现代农业、产业农业和市场农业的重要载体,我部多措并举,大力推动实施农业品牌战略。2010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品牌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品牌评选及影响力调查、相关论坛及宣传推介等工作。2011年,我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等7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要围绕加快现代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积极推进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的品牌建设”。近几年,农业部不断完善“三品一标”认证登记,规范品牌标准化工作,开展一村一品试点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培育优质农畜产品品牌。连续多年组织边疆民族各省区参加农业部主办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并参加品牌推优评选活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网上展厅”和“供求一站通”等网络促销平台宣传推介,不断加大边疆民族地区特色农畜产品宣传和推介力度,打造优质特色农畜产品品牌,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产品销售。下一步,农业部将进一步统筹规划农业品牌建设,加强顶层设计,以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为重点,培育优质畜产品品牌,加强优质畜产品品牌营销推介和监管保护,建立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品牌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关于加强标准化档案和信息体系建设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明确规定以下内容应当记录在养殖档案中。一是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二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是检疫、免疫和消毒情况;四是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是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006年,我部印发《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对畜牧业信息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二是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的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督促地方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加快畜禽标准化档案和信息体系的建设,提高畜牧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感谢您对畜牧业发展的关心,并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