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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号提案复文

2016-02-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716号(资源环境类189号)提案答复的函


    万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重点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的提案”由我部负责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是由安装在企业排放现场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产生的原始监控数据,一方面作为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开展自行监测的手段,另一方面数据经信息网络传送给当地环保部门作为加强环境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我部根据每年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要求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技术支撑、资金保障、人员水平等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范围至省控、市控重点企业。
    一、关于环保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发布的相关建议
    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2013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开信息应包括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
    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项污
    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时效性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情况也列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要求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企业名称、监控点、监测日期、监测项目(包括流量、监测因子)及日均值等信息。目前,所有省级、83%设区的市级、29%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设置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
    二、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发布的相关建议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2013年,我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在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的平台上公开。其中,国控企业采用自动监测的需全天连续监测并公开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相关信息。
    随着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履行环保职责主体意识显著提高,截至2014年12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14462家,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为10670家,实际开展监测10597家,全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平均为91.4%。全国31个地区(不包括西藏)均已经建立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并实时公布结果。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环保部门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举报。
    您提案中提到的部分地区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全面性、及时性以及完整性尚待优化的问题确实存在。为督促排污企业按照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要求,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公布环境信息,2014年12月19日,我部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排污信息,如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并规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2015年6月5日,我部印发《关于发布全国31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网址的公告》,将全国除港澳台及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网址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向社会发布,供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同时,我部在环境监测改革过程中也在统筹考虑逐步将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纳入公开范畴。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重点污染源环境管理要求,加快推进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一是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指导督促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排污企业及时、准确、规范发布环境信息包括自行监测信息,并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可靠;二是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运行维护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