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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提案

2016-02-27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77号提案
    案   由:关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提案
    主 办:环境保护部
    会 办:国资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证监会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民革中央
    内 容:
    企业环境责任,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保护与改善方面的责任,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可以减少政府监督成本,提高管理效能,扭转环境管理的被动局面,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良性互动格局。
    当前,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一)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不到位。在社会环境意识普遍提升的今天,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明显不足,自觉承担环境责任的行动更是严重滞后。多数企业缺乏环保投资、监测、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往往迫于政府处罚、社会舆论或竞争压力而被动履行环境责任,甚至消极抵制,加大了监督执法难度和成本。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执法相对弱势。现行法规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不全面,缺乏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环境责任追溯和界定,缺乏对治理或赔偿的范围、程度的细化规定,经济责任未能与环境污染损害成本相挂钩,企业赔偿金额远不能抵偿其造成的重大
    或特大环境污染损害成本。环境保护面临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一些企业倾向于缴纳排污费或接受行政处罚,缺乏控污治污的主动性。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责任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对企业责任目标、行为进行规范,并通过机制和政策,引导、鼓励、督促企业履行责任并形成长效管理模式。
    一、健全相关法规,明确企业环境责任
    在编制各级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将企业环境责任的原则和规定纳入其中。可制定《企业环境责任条例》与相关法规有效衔接,强化环境责任为企业社会义务。对企业环境责任体系进行界定,区分法定要求和倡导性要求,规定责任要求和标准,明确企业在整个生产周期,都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进行修复治理,超出治理能力的,按照损害和污染的成本,支付恢复生态及治理污染的费用。逐步完善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公众参与的法规条例;细化环境责任,将排污费、环境费税以及环境损害赔偿与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本相适应。
    二、完善管理体系,督促企业环境责任落实
    一是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事前防范工作力度,通过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制止和纠正污染行为。二是建立企业环境责任系统档案、评价体系和评估追溯机制,把企业环境绩效纳入信用体系,将之作为重要的奖惩辅助手段,如将企业环境绩效作为企业融资、上市的重要门槛,施行清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优先等鼓励政策等。三是推动建立环境标识制度,有针对性地设立市场准入门槛,有效约束和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四是研究增加生态税种,采用罚款、保证金、排污许可、排放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多管齐下的经济措施,作为敦促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四是积极扶持民间环保中介组织,推动政府、企业、公众信息共享,形成各种联盟、民间组织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多重监督、良性互动、多元共治的责任监督机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倡导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一是加大政府给予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研发的资金支持比重,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加强合作,推动环保技术的产学研结合和转化应用,以新技术、新应用帮助企业降低环保成本。二是允许和引导企业多渠道履行环境责任,如可通过减少其他类型的污染物排放用于抵消成本过高的污染物排放,通过排污交易向其他企业和部门购买排放配额,投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来替代某些污染物排放等。三是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体系,建议将政府的部分环保专项资金与企业融资结合,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治理污染和生态恢复工作。四是加强针对生产企业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规政策、传播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拒绝购买不保障员工利益或者污染环境的企业的产品,将环境责任承担与企业社会声誉紧密衔接,引导、督促企业自觉承担其环境责任。
    四、从有条件、有影响力的企业入手,逐步扩大环境责任的履行范围
    国有企业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能力和责任意识等较强,且央企在践行环境责任方面已经做出了良好的表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规范运作、影响力方面具有较好的责任基础。而且,企业履行社会环境责任作为国际规范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参与全球化、国际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建议从国有企业、上市企业和国际化企业等有条件、有影响力的企业入手,先行先试。一是将履行环境责任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管理评价体系,从央企到地方国企、从大型企业到中小型企业,逐步扩大履行环境责任的主体范围。二是借鉴南非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巴西圣保罗证券交易所、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等证交所的做法,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社会环境责任报告(如不披露需解释),并鼓励市场机构进行相应的评鉴工作。三是引导鼓励国际化公司严格遵守国际规范,认真履行社会环境责任,减少贸易和投资“壁垒”,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
    五、支持和鼓励社会责任投资与消费
    社会责任投资(SRI)是指投资者对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健康的关注,再加上对传统财务指标的考察,选择绩优的投资目标,使投资者能对可持续发展有实质的影响力。需要更多的措施来建立一整套SRI运作机制。如推动社会投资向低能耗、低污染的行业倾斜;鼓励基金公司发起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鼓励发展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大型投资基金,特别是社保基金等影响力较大的投资机构,要率先践行社会责任投资。证券监管机构可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多提SRI的议案(如环境、平等就业、劳保、社区投资、反商业贿赂等),对能够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强制要求证券分析师在相关的分析报告中增加SRI的相关内容等。